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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新规--还是隔靴搔痒

(2009-08-15 23:03:52)

  昨天,公安部决定,从今天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部还表示,将启动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修订,提高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
 集中整治期间,对酒后驾驶的,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严处罚,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针对酒后驾驶常伴随超速行为的特点,集中整治期间,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将同时加大对严重超速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对组织和参与飙车的,将依法严格查处。

  笔者在日前一篇博文中表述了自己的观点--虽然自己也是天天驾车出行。我以为这种新规和集中整治依然不足以迅速遏制与杜绝酒后驾车肇事的出现。法律的制定就该具有权威性与严肃性--当然更要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酒后驾车肇事与醉酒驾车造成严重死伤事故点数不尽,明知超速飙车造成的恶性事故屡见不鲜!难道不可以一次到位的进行遏制与杜绝吗?!当然是可以的--每个驾车人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健全人--理应规范的遵循“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规矩;超速飙车的健全人也该明知不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预见的行为驾驶车辆。

  所以,就该对违法者用以“酷律严刑”--凡是酒后驾车者一律终生吊销驾照;对醉酒或酒后驾车与超速飙车发生死伤事故的驾驶员一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才会立即终止和极大地降低类似恶性事故发生。否则还是隔靴搔痒的权宜之策!

  还有什么关于:酒后和醉酒驾车用记录银行信用不良的办法--真让笔者深感匪夷所思!不知何方高人出此馊主意,更不知银行和交通事故如何挂上勾的啊?!莫名其妙的臭招让人大跌眼镜--庸官出臭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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