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社会关注的焦点新闻之一:“检察院进京抓捕记者李敏”已经法槌落定--央视记者李敏受贿案件于8月4日上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考虑李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敏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此案是以“涉嫌收受20多万元的贵重财物”为名立案侦查的,其中贵重轿车并没有被认定为赃物。最终认定的贿赂金额只有她收受的3.7万元。假设这3.7万元的认定与那辆轿车一样也是男朋友的赠与,此案性质就完全变了--应该算是恋人间的财物赠与,而不视为受贿。这样,李敏也就只会遭受良知的谴责--违背了职业操守,但却不违反刑法。“判三缓四”的结果不重,笔者感到但这一判决合法而不合理--很难让人心悦诚服。
我以为此案审理程序中有瑕疵--合法却不合常理!因为案发前李敏“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对何书生检察长以及该院进行过采访监督。因此,即使李敏确实涉嫌犯罪,杏花岭区检察院也应该回避才更公正。但此案是经最高检察院指定杏花岭检察院经办,不知最高院是否明知还是漠视这一细节。当然,《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的规定只是针对检察人员自然人而不是检察机构,按规定杏花岭区检察院侦办此案并不违反有关回避的规定。但是,从常理看显然合法不合理。检察机关不是世外桃源--同样存在报复执法的弊端和可能。
的确,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确实有失严谨,但杏花岭区检察院执法依据的确是一种依法诡辩!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司法公正受到影响——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和检察机关都可能影响司法的公正,如果曾被本案当事人监督过的检察长应该回避,那么他领导的检察院当然也应该回避。因此,比照回避规定推定--检察院侦办李敏的案子也是违背法理的。
作为公诉人的杏花岭区检察院在此案中理应回避存在“报复性执法”嫌疑--曾经被被告人调查监督的本机关,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杏花岭区检察院“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公诉的时候,直接对此案办案过程中“施加影响”——这不是绝对的--疑似“报复办案”吗?!
我以为“李敏案”是个可悲的开始,可悲的先河--或许还有更可悲的状况发生...
建设一个纯粹的法制国度谈何容易?若要达到理想的法治社会任重道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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