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祥"酒后行为失当"不立案难圆其说
(2008-11-06 12: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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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林嘉祥是"酒后行为不当"难圆其说
--与深圳警方商榷
这几天我倾心关注的有三件事:林嘉祥的"猥亵门",奥巴马竞选美国56任总统,陈云林访台参"两会".如今三件事都有了眉目,分别让我感到惊诧,神奇和欣喜.丢开后两件不说,姑且先聊聊令人"惊诧"的"猥亵门"吧.
目前,深圳警方对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的陈姓幼女发布了新闻:林嘉祥涉嫌猥亵罪不成立,该事属林嘉祥酒后行为不当.
对此说我深感惊诧!这也正是我曾经预料的结局--拿酒后说事--大事化小,直至化了!
新刑法去掉了原来的"流氓罪",增加了"猥亵儿童罪".释义:猥亵儿童罪就是指对不满14岁的儿童(不分男女)实施猥亵的行为.
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侵害对象是不满14岁的儿童,不分男女.犯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鸡奸或猥亵幼童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是主观故意.
再看看所谓深圳海事局党委书记,纪检组长林嘉祥的惊世语录:
"我就是干了,怎么样?要多少钱你们开个价吧!我给钱嘛!"
"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北京交通部派下来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我掐小孩脖子怎么样?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啊!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们!"
从证据学说,虽然目前没有林掐小女孩的视频资料,但是女孩的叙述可以作为证言采纳--因为她没有精神上的疾病,不属于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叙述清晰可信;林嘉祥在大发厥词中客观上已经承认曾经掐女孩脖子的事实.说明他并非醉如烂泥--还能清醒的狂吠自己的官位,自信自己的整人能力!
女孩脖子上还留有被掐的红印--如果是抚摸或"搭在靠近脖颈处"会留有可见的红印记吗?事后,林狡辩说:"我是为表谢意搭在女孩靠近脖颈处...",这完全是因东窗事发,他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而编造的谎言!另外,你的"谢意"怎么会把一个11岁的孩子吓的如惊弓之鸟,大哭着仓皇而逃呢?!女孩如果不被一种凶恶惊吓,为何迄今不能正常上学,行为与心灵遭受了创伤呢?!
刑法里并没有"酒后行为不当"可以免于起诉之说的规定啊!假如林嘉祥把女孩拖入男厕奸污了,是否也可以以"酒后行为不当"免于刑事处罚呢?如此逻辑,是否酒后架车肇事都可以"酒后行为不当"免责呢?!显然,这种结论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根本不能自圆其说!这种不立案的理由法学家也不会认同的.
很侥幸,我这个不知天高地厚的,丢尽八辈祖宗的,妄自张狂猖獗的,毫无道德可言山东老乡遇上个懦弱的陈家先生!倘若是我根本不需诉著法律--早就废掉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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