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学生女市长纯属法盲
四月十三日,报端披露了湖北宜昌下辖当阳女市长范晓岚驾车撞死11岁小学五年级男学生一事。此消息引发了社会广泛关心,也引起了法律界的普遍关注。
笔者认为,肇事的范晓岚虽然身为一市之长,却也是一个法盲。这一点十分可悲,如此一个低素质的市长怎么能够率领全市人民构筑法制社会呢?
范晓岚在肇事后不久即向死者家属道歉,哭泣,下跪,并赔偿20万元及2万元安抚费。关键是在她的赔偿诚意之后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要求“不再追究”。显然,“醉翁之意不在酒”!原来她的“诚意”就是为取得“不再追究”的私了结果,以图规避法律的制裁!
范晓岚欲盖弥彰,妄图过关的做法既愚蠢,又暴露了她是一个法盲市长。须知,在汽车肇事后民事赔偿是必须承担的。但是,赔偿并不能躲避本案的刑事程序。因为此案已并非属于“自诉案”范畴,如果法医鉴定伤者不足“轻微伤”还可以,构成“轻微伤”以上就已触犯刑律。不管家属追不追究,都须立案侦查,构成犯罪就要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你范晓岚明知自己的行为触犯刑律,却千方百计与死者家属设计私了的局面,规避刑法处置,量刑时就应该考虑从重处罚,就像肇事逃逸一样。
范晓岚的肇事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罪名呢?笔者根据报载肇事经过做为依据作的结论:构成形式犯罪。
依据是:
一,
事发小学门前斑马线内。交规明确规定车行至路口,学校门前,斑马线处就理应减速观察和礼让行人。
二,
超速。报载说当时范车速可能在120公里/小时左右。试想,高速公路允许120公里/小时行驶的有多少?在城市路面上如此行车分明就是“杀手”一般,就是发现情况也难以处置。
仅此足以证明范晓岚撞死小学生的肇事行为既违反交规又触犯刑律,至于其它依据或许还会佐证。
女市长驾车肇事后还有许多事情令人生疑。比如,事发3月17日。为什么当地政府在媒体介入后在4月12日才发出纪委通报?为什么交警部门没有在法定20天内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是在“纪委通报”后下达?这种不作为,是否与女市长有关联?为什么死者家属拒绝媒体采访事件真实情况?这又是否与肇事者想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又关联?范晓岚所驾车是否超标或违反公务用车规定?范晓岚欲死者家属签订“不再追究”协议究竟用心何在?
建设法制社会的确任重道远,要真正做到“天子与庶民同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确犹如上青天!如此“长”字辈的交通肇事后妄图规避惩罚的例子还少吗?绵阳前市委书记肇事后大玩“调包计”轻易脱责;许多人酒后肇事后也让找个替罪羊顶罪。这样的例子不鲜见!我们也常看到发达国家的一些新闻。例如X总统的女儿违反酒吧禁止吹口琴的规定被拘;意大利X市长违反公务车乘坐规定被判6个月监禁等等;对于公务员的监督和制约可谓“苛刻”!当然,这才是名副其实的法制国度。
一个国家,一个地方如果没有独立,公正的执法环境那么官员违法和规避的现象就无法杜绝。所以,在调查范晓岚肇事事件的时候也应该调查事件中是否有官员,交警部门滥用职权和渎职的现象;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给检察机关和法院一个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彻底杜绝“天高皇帝远”的土皇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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