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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就是国家资产!

(2012-11-28 21:25:06)
标签:

乌木

所有权

归属

通济镇政府

杂谈

分类: 观点评论

   四川彭州市村民吴高亮在“自家”耕地发现7根巨大的乌木,挖掘即将出土时,突然被彭州市通济镇政府责令停工,告知乌木属国家所有并被镇政府将乌木拉走。随后,就乌木的归属问题,吴高亮一纸诉状将通济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乌木。
   今天,乌木归属案在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争论焦点围绕了三个方面,一是谁(吴高亮)是乌木的发现者,二是是不是在吴高亮的承包地发现发掘的,三是政府后来挖掘乌木行为是不是违法。
   我个人认为,乌木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自然资源都应归国家所有,即乌木理应归国家所有。这与谁发现都并不能改变所有权的关系,如果吴高亮的诉求被认可,那么,国家的金矿、银矿及其它资源岂不都应归发现人所有?那国家的自然资源也就被分抢一空了。
   既然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所以第二个问题也不难解决。即使是在吴高亮的承包地里发现的,也不应该归吴高亮所。承包是对经营的劳动产品获得利益的权利,而乌木不是劳动产品,它与承包没有关系。如果吴高亮的理由成立的话,那么,承租房屋的人发现了房东家里藏着的祖产也可占为已有,发现地底下的文物也可作为私有。因此,利益权不能替代所有权。
    乌木作为国家财产,那么,当地政府当然有对乌木有处置权。再退一步讲,即使乌木没有明确谁是权利人的情况下,那么谁最有权利来处置?又应该由谁先来处置?当然应该先由政府来处置,因为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所以,从保护国家资源出发,支持通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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