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婚检杂谈 |
分类: 杂谈与浅评 |
要结婚的朋友说,他托人弄了个婚检证明,这玩意,纯属走形式。我猛然想到八年前自己结婚,不也是托人弄的吗?问绿腰,她说她当年也找人了……我估计我再问几个,也没多少是老老实实去婚检的。不强制婚检吗,都不检,这“强制”的意义何在呢?人都这么好找,连一个媒体的小小记者都可以随便找到可托之人,那再高层一点的机关,民政部门岂不要“不求自送”了吗?
大概是正视了这个现状,2003年10月,新《婚姻登记法》规定,取消“强制”,变婚检为“自愿”。这下子可好,能托人的不托人了,托不上人的,更是三呼“万岁”,手牵手就进了婚姻殿堂了。“忽拉”一下子,我省婚检率由百分之六七十锐减到百分之二点几。这怎么行,这么低的婚检率,岂不大大影响下一代健康。况且,哪个精神病结了婚,岂不连伴侣都害了吗?于是乎,各省纷纷在“丢了羊”以后出台“补救”措施,别的省我没研究,只知道黑龙江省是在2005年6月份时出台新的《母婴保健条例》时郑重申明:没有婚前医学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反正,以最新条例法规为准,你爱说这是“朝令夕改”也好,爱说这是“出尔反尔”也罢,反正就这么地了。
把进行婚检的内容放进《母婴保健条例》里去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就是你想生孩子,你就得结婚,你想结婚,你就得婚检。婚检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下一代健康。可事实上,这个目的在“强制婚检”的反复中能否得到实现呢?
对比一组数字:2002年,我省出生缺陷率为万分之一百三十七,2004年则为万分之二百一十二;刚才说,我省婚检率在2002年时是百分之六十二,2004年时则是百分之二点九。有人因此便说,看吧,不进行婚检就是不行。可是,这个观点有失偏颇。首先,有研究证明,增长的那部分缺陷率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流行性疾病,是婚检中母亲没有,而生产中母亲带给孩子的;另外,2003年10月份才出台这项政策,用2004年的出生缺陷率来说明问题,显然极不客观,这个道理相信看官都懂,因为,孩子是要孕育十个月才出生的。况且,有多少夫妻肯当年结婚,当年就生孩子?这仅是在数字对比上说明问题,我们再看看婚检现状。
刚才说了,我自己,我同事,我朋友其实早在有强制婚检政策时就没有真正婚检过,你若叫真儿,也可以问问你的同事朋友同学。太多人认为,两情相悦,难道还会因为一纸婚检证明而放弃婚姻吗?
再有,婚检医生们,他们对待婚检者非常象执法不公者对待犯罪的亲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常有的事儿。他们的理由还很“充分”,小年轻人,不容易,咱们也是人,宁拆一幢庙,不毁一桩婚啊。年轻人们是不是还得对他们感恩戴德?
有一位长年负责婚检工作的老大夫在婚检由“强制”改“自愿”的那两年里无限感慨:想当初这里多热闹,现在太冷清了。什么时候,婚检还能强制就好了。果然不负他的“重望”,婚检又强制了。强制之后,受益者是不是下一代不好说,至少民政部门的“银子”又哗哗地往里进了。
其实,就目前的婚检制度而言,想达到的目的显然无法达到。这不光是本人观点,也是身边很多人的观点。那么,如何才能真正达到保障下一代健康率乃至保障结婚者利益的目的呢?本人认为:
一,如果非要强制婚检,就实行婚检医生负责制。你负责这对青年的婚检,那么,如果将来因为这道关卡没把好,出现孩子的缺陷问题,就由你负责。我就不信,这样规定了,医生还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至于私自出示婚检证明的也必须署上医生名字,以便过后找人负责。你不怕后果,你就“私办”吧!
二,从人道角度讲,如果婚检实行“自愿”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这样就可能会顾此失彼,尊重了年轻人的感情,却有可能遗患下一代。怎么办?只要年轻人相处有了感情,就最好别被一纸婚检证明给隔断。我就认识一对年轻人,女孩儿有乙肝,是允许结婚范围之外的,但男孩儿非她不娶,后来,两个家庭还闹得不亦乐乎。虽然后来婚是结了,可是不敢要孩子。但有感情了怎么办?强制他们分手也是一种痛苦。怎么规避这样的问题呢?在男孩儿女孩儿成年而尚未恋爱时就适当进行这样的检查,把检查内容显示在可显示的证明材料里。作为一种婚姻参照。
三,有些疾病不是与生俱来的,比如成年时的检查中没有,可是结婚前却可能有了,怎么办?只要两情相悦,心甘情愿,那就在婚后采取措施,要嘛不生孩子,要嘛加强孕检。事实上,孕检某种程度上比婚检的意义更重大。有多少健康夫妇生下非健康婴儿?谁都承认,婚检就算“名符其实”“一丝不苟”地检了,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既然如此,就想一些更切实可行的招。而不是今天婚检“强制”了,明天“自愿”了,后天又“强制”了。
前一篇:与某“白衣天使”论职业操守
后一篇:眼巴巴,馋啊馋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