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仲裁,体现以人为本
姜春康
芝罘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一起工资拖欠案以圆桌仲裁的方式成功调处。新的仲裁模式不仅诠释了“调解为主”、“和谐仲裁”的宗旨,更受到了职工和企业的好评。据悉,劳动争议仲裁的“圆桌仲裁”模式在全省尚属首次。(详见12月3日《烟台日报》2版)
改变劳动争议仲裁模式,就意味着转变仲裁思路,我市芝罘区全省首次推出“圆桌仲裁”,这尝试具有破冰意义。首先,圆桌仲裁有利于缓和气氛。该模式将高高在上的方形审判台撤掉,换成圆桌,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员围坐圆桌,双方举证、质证、答辩、协商,非常符合人性化的特点。和高高在上的矩形仲裁席相比,审判区摆放椭圆形的审判台,圆桌上摆放着花草,这样的布置像一间会议室,这样更有利于调节双方心理上的压力,大大缩短松弛时间。
其次,圆桌仲裁更体现平等原则。对比棱角割据式仲裁模式,圆桌仲裁表面上是将割据变成圆桌,实则是有效地完成了一种转变——圆桌无论从哪一个人以起点看,都是平等的一个圈,就将“自上而下”的问答方式换成了讨论式开庭。圆桌仲裁,将包括仲裁员在内的任何人,先从形式上做到了平等,继而导致大家从心理以及讨论氛围上形成平等,这样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有利于仲裁庭调查、调解和法律宣传,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
再者,圆桌仲裁形式上有所变化,但本质依然是有效解决问题。从芝罘区仲裁的案件效果来看,“圆桌审判”的调撤率远远超过传统庭审的模式。这说明,圆桌仲裁具有如此一种魅力:能营造一种相对宽松、缓和的庭审气氛,从而让双方当事人“敞开心扉”、“互诉苦衷”,然后由仲裁员居间“权衡利弊”,经引导疏通后“和谐结案”。
总而言之,完全照搬法庭的仲裁布局,会在无意中导致劳资双方形成抗辩态势,淡化仲裁的调解功能。而圆桌仲裁将开庭格局一变为圆桌,仲裁员和争议双方就同桌而坐,可削弱对抗,解决矛盾,既让劳资双方拉近距离,又会消除争议双方对仲裁员的疑虑,更便于解决劳资纠纷,从而有效结案。这,不仅是仲裁形式改变,更是“以人为本”仲裁理念的体现,值得推广。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