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有昧”,不能一棍子打死
姜春康

年轻夫妻小徐和小孟在武汉汉口火车站售票厅购票时,不慎将钱包遗失,钱包里装有各类银行卡6张、两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钱丢了是小事,身份证丢了真要命,到上海将寸步难行。宋某捡到钱包后主动交给了警察,却试着按身份证上的生日作为密码,成功在一台取款机上取了1000元作为“辛苦费”。(11月21日《武汉晚报》)
宋某主动取“辛苦费”一经上网,立刻引来无数人围观,也让“拾金有昧”的话题再次成为焦点。拾金不昧本是美德,童叟皆知,可博弈取舍下,索要报酬并不鲜见,类似事情在烟台也有发生:芝罘区17岁学生高莉,因丢失皮包遇到了要酬金的“拾主”。对方称,如果不给钱皮包就不还,最后在许诺改天登门致谢后,该“拾主”将包归还。将宋某和捡到高莉包的“拾主”对比,不难发现两者异同——异的是,前者“自己动手”,后者主动张口;同的是,两者都索要了拾金报酬。我认为,宋某直接取“辛苦费”不妥,但“拾金有昧”,也不应一棍子打死。
伴随言论开放和网络自由,拾金不昧的老瓶已可装下不少新酒。在道德与金钱碰撞下,往往会迸出异样火花,这时,一棍子打死“拾金有昧”者,往往会“逼退”一些想归还失物者。相比之下,能主动跟失主联系,已具有相对的“道德”,比那些将有价值物品挑出,然后扔垃圾桶的人,显得道德得多。经济学上看物品价值,非常符合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比如证书、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等,对甲可能价值连城,对乙可能就意味着制度失灵,变成无效物品,但有用功效对甲依然客观存在,这种信息的挑剔性和选择性,也决定了“拾主”主动联系失主或将失物交给警察,对失主来讲,是最少损失语境下的最优选择。拿小徐和小孟来说就是——“钱丢了是小事,身份证丢了真要命。”
“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从法律上来观瞻,具有不可抗拒的真实所有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人对拾得物永不能取得所有权。不过,《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明确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这是法律上的进步,拾得人就有了“乘凉大树”,如权利人悬赏寻找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等。由此可见,“拾主”将包有偿归还,只是市场经济大潮下拐了一道弯,偶尔来了一个趔趄,不能因为一个趔趄,否定了其相对的价值。
总之,宋某直接取钱不合法,但也不能否认其上交钱包的相对道德感。其实,归还遗失物,本身就是一场经济活动,只不过,其中还穿插了道德、法律等佐料。当然,拾金不昧美德一定要发扬光大,但在法律允许框架下,失主给予“拾主”一定报酬,何尝不是将心比心的“道德”呢?如果“拾主”自愿放弃报酬,这岂不是更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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