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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烟台时评】在职教师“有偿补习”禁令,重在执行

(2009-12-06 13:09:35)
标签:

教育

分类: 声音时评

“有偿”禁令,要叫好更要重执行

 姜春康

 

    山东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习将被严格禁止,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处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中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12月6日《烟台日报》)

 

    从提议到修改,从修改到通过,我省“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条款,也从备受争议到尘埃落定。这立法,击中教育界的“软肋”,向一些从事该“兼职”教师高调开刀,善莫大焉。

 

    以往,在职教师“有偿补习”总是星星点点散布城市角落,见怪不怪。本报就曾多次报道这样的新闻——我市一些在职教师从事课外进行“第二职业”,开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和提高班,甚至一些学校也打着“助学”的旗号开办有偿培训班。

 

    经济利益驱动下,在职教师课堂之外私设“小灶”,对部分学生收费,予以特别关照。这,很容易造成部分教师将本应课程讲的内容留作课外讲,从而增加道德风险并转嫁到一些“无辜”学生身上。这样的“有偿”,有悖教育初衷,是教育的“变种”,属于教育蛋糕被“不务正业”蚕食。

 

    长期以来,这“潜规则”都未被禁止的现状,实际上就和“变相默认”无异。此次,《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的教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这等于将教育部早就规定的“坚决反对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行为”,真正落了地。

 

    向“有偿补习”开刀,用立法规范在职教师行为,及时有力。任何一张禁令,若不重视执行,就等于“废纸”一张。因此对“有偿补习”的“紧箍咒”,深刻理解并严格执行更为重要。

 

    应当明确教师“职务之便”的外延和范畴,将模糊的概念具体化才利于操作。如,在职教师寒暑假进行补习属不属于职务之便?学生主动请求教师补课,而非教师暗示或“逼迫”,属不属于职务之便?若将只要对所教学生进行补课,即使学生愿给补课费也列为“职务之便”,则是对“有偿补习”的误读。

 

    在明确理解教师“职务之便”的基础上,切忌用“一刀切”去生套,那样极容易陷入执行困境。防“困境”,更需要实打实、不缩水的将执行和处罚严格落地,绝不能姑息迁就,查处一起就处理一起,处理一起就公示一起,以便对所有在职教师敲响警钟。

 

    同时,畅通举报通道,有效发动群众力量,是严格执法的有益补充。只有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群策群力,切断某些故意开“小灶”教师的另一只手,才能将公平和公道还之于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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