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学学香港,重罚吸烟者
姜春康
公共场所,点燃一只烟,随着吸烟者小嘴一“吧嗒”,烟雾就缭绕起来。这些吸烟者,将“禁止吸烟”的规定视而不见,偷偷摸摸就能完成“猫捉老鼠”的游戏。
将二手烟的危害风险,转嫁到公共场所的其他人,除了道德问题外,更应该谈的是惩罚问题。仅靠道德力量支撑的说教,并不能解决问题,立法和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关于公共场所吸烟问题,国家性法规有刚性规定:如早在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总则中就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页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室吸烟”。
同时,从1993年开始,我国各地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了地方立法的“紧箍咒”。如《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禁止在十类公共场所吸烟,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北京市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计划提高对违法在公共场所吸烟个人的罚款额度——从现行的10元,提高到50至200元……
数据显示,在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中,目前尚有控烟法规的仅占45.7%。这也意味着,一半以上的城市,还存在着控烟法规的空白。换言之,在这样的城市里,“禁止吸烟”的告示仅仅是一种善意提醒,并不能真正通过法律落地。而这种道德的规劝力的效果,必然打折扣。
公共场所吸烟,有香烟缭绕者的不自觉和主观故意,但一些城市的不立法处罚,是否存在着变相“提倡”的嫌疑呢?2007年1月1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了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的法律,有明确的执法主体(香港控烟办公室,编制100人),在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可罚5000港元。这个例子,应该为我国所有城市效仿——专门成立有执法主体控烟办公室,并进行执法,让重罚下的“勇夫”少探出头来。
吸烟有害健康,在公共场所让别人吸二手烟,更是害别人健康。重罚公共场所吸烟者,实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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