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政府先购国产“花”开神州
姜春康
近日,由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强调,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将实行审核管理。采购人如果违背相关法规擅自采购进口产品,将受到处罚。
这无疑是个利国利民的好消息。长期以来,由于技术壁垒原因,国外企业都拒绝转让技术,我国企业则必须支付高额费用,这样一来,我国企业总是被“割”去很多肉,利润显得微薄。为摆脱这种困境,我国一些企业或科研机构虽然尝试着研制适合我国国情的产品,但由于在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方面与发达国家的“相对滞后”,导致研发效果总是不明显,力不从心,难以实现飞速跨越。
这时,我国企业或科研机构亟需国家的政策支持,对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显然来得恰是时候。同时,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
这些政策,对激励国内企业和科研机构为本国自主科研和创新有着“革命性”的意义,以制度规定首购和订购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国内产品,正是政府对自主创新的“刚性保护”。这,看起来的一小步,实际上使国家在自主创新方面迈出一大步。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此扇门的合理一“锁”,势必增强我国国内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自主创新的信心。同时,政策支持加上国内资源的整合,一旦攻破国外企业所拥有的先进技术,国内企业将不再支付高额的技术费用,从而摆脱被“强制剥削”的命运。
实际上,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是国际的通行做法。比如美国在1933年就颁布《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各政府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购买国内产品;同时,若本国无制造而不得不采购外国产品时,其零部件必须有一定比例为国产,或者是参加政府采购投标的国外产品要有一定的技术转让。在一些欧盟国家里,德国、挪威等国家规定,采购金额达到500万欧元以上的工程、20万欧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都必须在欧盟范围内采购。
国际上发达的先进国家尚且如此,技术创新相对落后的中国,更需要敞开大门,直接拿来国际通行的先进经验,“为我所用”,可提高效率,减少摸索过程的羁绊和坎坷。
在为政府优先采购具有自主创新性质的国内产品叫好的同时,要清醒认识、细化、解决好可能出现的“主观破坏”,将其“掐死”在萌芽中。比如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对有关采购人员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坚决扼杀,对擅自采购进口产品责任人处于严厉处罚等。
任何一个国家发展、腾飞,都要归功于科技科技进步,而科技进步不能花钱买“包装”,而应依靠自主创新,只有属于自己的核心技术,才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在世界的技术革命和经济竞赛中屹立不倒。从这方面讲,政府优先采购具有自主创新性质的国内产品如一缕春风,沁人心脾,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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