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新婚规折射人性光辉
姜春康
中国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近日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意见中明确提出,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所在高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据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
从高校禁止大学生谈恋爱到“不提倡、不反对”的“暧昧”态度,从允许在读大学生结婚到允许生育,我们看到了国家对高校学生的“仁慈之心”和针对社会发展做出的积极对策,这每次的进步都令人欣喜——原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0条规定,对于“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2001年12月,武汉大学最先开禁,允许在校本科生结婚;2004年5月1日,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广告专业三年级的学生王洋和天津大学在学博士研究生刘航在天津结婚,成为国内首对在校大学生夫妻。
本次高校新婚规的破冰之举,让我们又一次看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和综合资源的有效配置,折射出人性化管理的光辉。以往在大学里谈恋爱都要偷偷摸摸,现在生孩子都有法律保护,这充分说明高校的规定更加符合法律,更加人性化了。
如果说在校大学生登记结婚尚且并不麻烦,因为仅需要一纸文书即可,那结婚生子则需要高校、公安部门、计划生育部门的综合管理。从此次新规中,我们既看到了人性化的规定,比如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也看到了相应的惩罚规定,比如对“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处理,以及对违反规定的学生中共党员的处分,这说明该制度的出台是深思熟虑的,是理性的。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晚婚晚育早已成气候。从生理角度讲,大学生上大学时的年龄正处在生育的黄金年龄段,而此年龄段又与学知识重叠,其交集往往让每个大学生在法律的框架下“望而却步”,最终不得不选择求学。同时,研究生群体也是高校重要的部分,单从最佳生育年龄来说,他们往往更处在“学与生”的十字路口,不敢奢望生育,即使是有条件生育也不能触犯国家法律规定。从人性角度和法律层面讲,生育权是“天赋人权”,是每个适龄成人的正当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以往,我国在此方面一直处于“遮遮掩掩”,并未以刚性法律硬性规定,从允许大学生结婚规定的“难产”中,我们自然可以“窥一斑而知全豹”。
当然,本应该更好受教育的大学阶段正属于人生最重要的知识积淀时期,对每个大学生的长远发展都至关重要,但我想,是否决定生育,是否有条件生育、是否能够生育,应该是每个愿意生育的大学生考虑的问题,但是否允许生育则是此次破冰规定的核心所在。
实际上,允许大学生结婚、生子,也是国家法律积极调整的必然。随着国家取消了对高校考生的年龄限制,势必导致其他政策和法规随之“水涨船高”。废除“刻舟求剑”之法,呼唤人性规定,也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这样的规定,值得拥护和推崇。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