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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可以直接适用(案例分析)
杨勤
民事活动的当事人首先是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制定出来的民法具体规范作为准则,在出现民法具体规范缺乏相应规范时,民事活动当事人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行为准则。作为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其具有的法律强制性体现为它必定也应作为审判准则,那么具有行为准则功能的民法基本原则也应作为审判准则。民法具体规范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可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处理,其作为审判准则是无争议的,而将民法基本原则直接由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用来裁判案件和处理纠纷就存在一些争议。
我认为民法基本原则可以直接适用于裁判案件,处理纠纷。
首先,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制定的民法具体规范能直接适用于裁判案件和处理纠纷,而作为其制定准则的基本原则,在出现具体规范没有相应规定时或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更便于处理案件时,越过无所适从的具体规范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岂不更易于达到民法调整的初衷,使案件处理结果更可能达到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而不至于出现虽然案件的处理适用了具体规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实质上偏离甚至违背了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其次,将民法基本原则直接适用于案件处理,纠纷解决,在很多国家都是允许的。从其适用结果看,并未出现因为直接适用了民法基本原则出现民法运行效果偏离立法目的,相反,其直接适用更能解决好现实中直接适用民法具体规范难以解决好的案件。民法基本原则在很多国家被允许直接适用的现实也反映出了其适用的合理性,我国有必要借鉴。
再次,其实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的案例。1990年第三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5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被上诉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上诉人赔偿。”作出了终审判决。本案就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裁判依据。
结合本案看,由于该案中存在底价未确定,确定底价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在双方都提不出确切的底价为多少的证据时,以何种标准确定之就出现了困难。我们可以根据一些具体民事规范提出多种确定方案,不同的方案处理结果大相径庭,但究竟哪个可取难以决断。由于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所广泛关注,社会影响大。故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公平合理原则,则关于底价的确定难题就可迎刃而解,其处理结果易于达到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其结果也更易为社会公众所接受,从而也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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