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交通厅发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该规则的最大特点是事无巨细,详细规范,如上班时间不在室内、楼道追逐打闹和大声喧哗;不带未成年子女在办公楼内嬉戏;办公桌上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在办公室内不得穿拖鞋;男同志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不留胡须;女同志不穿露背装等过于暴露的服装等等。(据5月31日《现代金报》)
现实生活无限丰富,而规则的效力必须是普遍的而不是单一的,所以规则应该具有包容性和概括性。可是,我们反观浙江省交通厅的《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却发现该规则事无巨细、细致罗列,就像幼儿园的阿姨教导小朋友的生活常识和小学生守则。
缺少包容性和概括性的规则,虽然具有很强的直观性和可操作性,但是管理效力却打打折扣。比如,规定男同志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不留胡须,那么,他们上班穿短裤、留长发是不是可以呢?如果把类似的情况都罗列出来,规则的篇幅可以无限延伸。
行为规则的幼稚化和繁琐化,源于对规则类型的混淆。根据规则的约束基础,我们大致可以把规则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技术规则,主要以客观规律制约行为人,如“不戴安全帽者不得进入工地”;第二类规则是游戏规则,属于人们之间共同活动的约定,如“本图书馆善本书概不外借”;第三类规则是道德规则,主要依靠人们的善恶观念、道德意识进行自我约束,如上文中的“上班时间不在室内、楼道追逐打闹和大声喧哗”等。
社会生活中,我们要遵守许多起码的道德规则,这些规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具有一定生活阅历的人都懂得,也一般会遵循,这就是康德派哲学家所说的“实践理性”。而《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所要规范的对象是有一定生活阅历和基本常识,道德觉悟较高的机关工作人员,对于他们行为的规范应该主要集中在技术规则和游戏规则。浙江省交通厅发布的行为规范,问题在于它混淆了道德规则与技术规则、游戏规则的差别,把道德规则当作技术规则和游戏规则来处理,导致了规则的幼稚可笑。
在实践过程中,针对现实情况,为了强化某一道德规则,把它作为游戏规则来处理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普遍地把道德规则当作游戏规则来对待,只能有两种解释,要么是规则制定者的管理低能,要么是规则的约束对象已经普遍地道德低智。(正文906字)
(彭联联)
文章引用自:http://news.sina.com.cn/c/2006-05-31/0252100171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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