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创新
(2021-03-02 08:07:39)| 分类: 转载 |
1.1 科技成果转化
1.1.1 股权奖励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自1999
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网上受理路径】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首页”→【优惠备案】→【科技成果转化备案】→【添加】,在弹出的备案信息填写界面录入申请人员的具体备案信息。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 年5 月17 日财税字〔1999〕45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 年7 月1 日国税发〔1999〕125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 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2016 年1 月28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5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符合上述所得的,在2021
年12 月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22 年1 月1
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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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2015 年10 月23
日财税〔2015〕116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11 月16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80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2018 年12 月27 日财税〔2018〕164
号)
(三)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继续按财税〔2015〕41
号文规定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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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5 年3 月30 日财税〔2015〕41
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6 年9 月20 日财税〔2016〕101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 年9 月28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62
号)(注:其他企业员工取得股权奖励,适用政策参见本手册“1.5
股权激励”。)
1.1.2 现金奖励
(一)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自2018 年7 月1
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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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8 年5 月29
日财税〔2018〕58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 年6 月11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30 号)
(二)转制科研院所自2018
年7 月1
日起,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制科研院所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比照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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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8 年5
月29 日财税〔2018〕60 号)
1.2 创业投资
1.2.1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
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
年的年度终了后3 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8 年5 月14 日财税〔2018〕55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7 月30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43 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2019 年1 月17 日财税〔2019〕13
号)
1.2.2 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自2019
年1 月1 日起至2023 年12 月31
日止,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规定完成备案的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 年1 月1
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 年3 月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 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 年的次年1 月31
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9 年1 月10
日财税〔2019〕8 号)1.3
天使投资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 个月的次月15
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8 年5 月14 日财税〔2018〕55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7 月30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43 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2019 年1 月17 日财税〔2019〕13
号)
1.4 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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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2015 年10 月23
日财税〔2015〕1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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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80号)
1.5 股权激励
1.5.1 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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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居民个人1.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在2021
年12 月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3.2022
年1 月1 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35 号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
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
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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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 月28 日财税〔2005〕35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 年9 月30 日国税函〔2006〕902
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年1 月7
日财税〔2009〕5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 年8 月24 日国税函〔2009〕461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4 月18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7
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6 年9 月20 日财税〔2016〕101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 年9 月28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62
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2018 年12 月27 日财税〔201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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