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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看平头百姓如何被搞死的

(2012-11-18 2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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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你们的关注。一件证据链完整的民事纠纷,却因为被告方的无耻无赖、对法律的践踏和藐视,在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的含糊审理和刻意偏袒之下,竟出现了匪夷所思的判决结果。,现在,二审正在进行中,除了企盼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的裁决,我再无他法。尽管一路艰难凶险走到现在,但我仍愿意执着地相信法律,相信良心,相信好人会有好报。

有句话说:家丑不可外扬,还有句话说:公道自在人心。这本是一场不必要的官司,却一打就是两年多!期间,我费尽周折,找熟人托关系(即使是找了关系花了钱,还是得到一个黑吃黑的结果),却仍旧抵不过对方的人脉和关系,在一审时败诉。

明天上午,我将再次去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追加证人的申请,以宪法赋予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向法院重申,请求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以下,是我写给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的一封公开信,里面清楚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及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

对我而言,除非法院给予合法合理的判决,否则,将永远不会结束。我会用尽一切方法,用尽一生的时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极力争取本该属于我和我母亲的公正。

以下,是我写给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军和主审法官民事一庭庭长俞静云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盐城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军、

                       民事一庭庭长俞静云、

      及其他领导:

 

您们好!

我叫张陈军,江苏省阜宁县人,现在北京从事文艺工作。母亲叫顾素梅,父亲叫张祥标。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上进青年,这是我第一次给信访局领导写信。虽然从小生活一直比较困难,但再困难,也知道要遵纪守法,不能贪不义之财,做任何事都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这是我母亲从小就教给我的。我很庆幸我有这样一位心地善良的母亲。她含辛茹苦把我养大,熬夜工作挣生活费,省吃俭用供我读书,作为一个下岗女工,她竭尽所能维持家庭生活,她受的罪没有人能够完全体会。而我父亲不仅不管我们母子的生活,还经常把家里的东西偷出去变卖,换作赌资挥霍一空,为了还赌债,他连房子都拿出去抵押,直到2010年房子拆迁前我妈才想尽办法借钱赎回来。(父母已于2010年4月离婚,父亲放弃所有财产分割权利。)

以下是本人此次信访的事实和请求部分:

1991年,我大伯张祥云将房屋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我们家,当时由我奶奶主持,因此没有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也没有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1993年,父亲张祥标为了偿还赌债将房产证抵押出去,因对方不认可房产证非张祥标名字,因此,张祥云补写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证明》说明已将房屋出售给张祥标,并签字确认自己及其子女都不再享有任何权利。2010年5月,我家老宅拆迁,拆迁手续是我回阜宁亲自办理的。2010年6月,张祥云找到拆迁办,反口否认曾将房屋出售给我家的事实,并大闹拆迁办,向拆迁办无理索要回迁房。

为了不给政府和领导添麻烦,在我的支持下,我母亲顾素梅将张祥云告上法庭,讨回公道。一审法院阜宁县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我方也已经提交了非常丰富的人证物证等证据链,但是县法院驳回了我方申请“买卖关系成立”的诉求,判决书为:(2011)阜北民初字第0244号。其中,我方向法庭提交了非常重要的证据《证明》并在主审法官高爱民、法院领导和我方代理律师的要求下进行了笔迹鉴定,但是,笔迹鉴定本不该是我方提出,应该是对方答辩反驳我方证据时由对方提出,以证明我方证据无效。事实上我方在提交该证明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在笔迹鉴定中,因张祥云年事已高并且生病落下半身不遂,右手已无法正常签名,因此将张祥云于1991年出具给我爸的房屋买卖协议《证明》中的签名,和他于1982年在阜宁公证处一份和邻居的边界纠纷公证书中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通过法院司法鉴定,签名确属张祥云本人书写。但因张祥云不承认该鉴定,随后又进行了第二次笔迹鉴定,所取的比对证据是张祥云于2001年与某女性之间的感情纠纷的文件,经过鉴定,笔迹不符,但我方认为,该比对文件不符合相关程序,对第二次鉴定结果不予承认。

2012年8月20日,我方不服一审判决,遂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状全文如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素梅,女,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号:32092319590220****

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沿河路40号

联系电话:1890111203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祥云,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号:32092350121****

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射河西路9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长芹,女,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号:32092319520415****

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射河西路94号

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2年7月19日作出的(2011)阜北民初字第0244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1)阜北民初字第0244号民事判决;

2、          判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即原位于阜宁县阜城镇新盛街沿岗路沿河边42号二间房屋属上诉人所有;

3、          判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鉴定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1991年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因缺乏充分证据证实,本院难以确认原、被告之间于1991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事实”是不正确的,上诉人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关系的证据链条完整,证据确实充分,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和确认,理由具体阐释如下:

        

        一、     被上诉人张祥云于1993年4月27日出具的证明,已明确认可房屋产权已属于张祥标(上诉人前夫)所有。

        被上诉人张祥云于1993年4月27日出具的证明,可作为张祥云已将房屋产权转移给张祥标的直接证据,即对1991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买卖合同的确认。对上诉人提交的此份证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表示不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故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张祥云已将房屋产权转移给张祥标的事实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此证据应被采纳。

        

        二、     上诉人持有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明、界址公证书等房屋权属证明原件,系被上诉人将房屋出卖给上诉人后为表明房屋产权转移所移交。

        在一审中,被上诉人针对上述证据辩称,从未给过上诉人上述文件,但对自己的主张却始终未提出相应证据,对属于自己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如何转移至上诉人处仅用简单的“不清楚”轻描淡写的略过。因此,针对被上诉人不承认自己将房屋权属证明原件移交给上诉人的质证意见,被上诉人始终未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一句“怎么得来的我不清楚”显然不足以推翻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同时,房屋作为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固定资产,依照常理判断,任何房屋所有权人,都会妥善保管自己的房屋权属证明,更不可能毫无缘由地轻易转交他人持有,故被上诉人辩称“怎么得来的我不清楚”显然不符合常理,是为了掩盖自己已将房屋出卖给上诉人的事实所进行的不知廉耻地狡辩。


        三、     2010年阜北民初字第069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款的内容,可证明上诉人与其前夫张祥标离婚时,明确该房屋权属归上诉人一人所有。

        阜宁县阜城镇新盛街沿岗路沿河边42号二间房屋系1991年上诉人与其前夫向被上诉人通过购买所得,当时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2010年阜北民初字第069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款的内容,可证明现该房屋权属归上诉人一人所有,已与张祥标无关。


        四、     承租人戴德俊、张秀萍、梁海燕和邻居邱金荣系与本案无利益关系的案外人,上述证人的证言及上诉人与戴德俊的租赁合同均可佐证被上诉人将房屋出卖给上诉人且上诉人一直使用该房屋的事实。


        五、     被上诉人提交的房屋建筑执照、建筑施工通知、分房议定书、国土部门收据及办理产权登记的收据等,均只可证明该房屋建造时及办理产权登记时确属被上诉人所有,以上证据均为1991年出卖房屋之前取得,并不能证明房屋于1991年后仍属于被上诉人所有,与本案争议焦点毫无关联。

        被上诉人所提交的以上证据,只可证明自己确系房屋初期的所有权人,均不能证明1991年后此房屋权属仍归自己所有。于此同时,被上诉人将距今已长达二十余年的收据等如此细节的证据仍保留如此完好,却偏偏将最重要的房屋权属证明及界址公证书原件“不清楚”地转移至上诉人手中,恰恰印证了被上诉人所言均是为了掩盖自己已将房屋出卖给上诉人的事实所进行的不知廉耻地狡辩,不应被法庭采信。

 

        六、     证人张祥标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所出具的证言不应被法庭采信。

        证人张祥标系被上诉人的兄弟,同时系上诉人的前夫,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所做出的对上诉人不利的证言,均不应被法庭采信。且其证言中所称“张祥云没有写过这份证明,也没有买卖过房屋”更是完全不符合逻辑,滑稽至极。依据逻辑常理,证人可证明目睹事件发生,却如何证明事件没有发生?张祥标若不知房屋买卖之事,又是如何知道被上诉人没有写过证明并出卖房屋的?张祥标做出此证言的目的昭然若揭,恰恰说明他与被上诉人两兄弟是如何想掩盖已将房屋出卖给上诉人的事实。

 

        综上所述,此案件上诉人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关系的证据链条完整,证据确实充分,故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即原位于阜宁县阜城镇新盛街沿岗路沿河边42号二间房屋属上诉人所有。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顾素梅

2012年8月20日


 

2012年10月12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主审法官为民事一庭俞静云。现在,此案还在法院审理中。但我方了解到,在一审期间,张祥云因其在县市上担任企业单位领导干部多年,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存在刻意拉拢关系试图干预司法公正的违法行为。目前的二审期间,他本人也在进一步拉拢关系干预判决,同时,其代理律师赵铁桥与其是亲戚关系,也存在拉拢社会关系试图干预司法公正的嫌疑。

至此,作为一个儿子,我不得不向信访局的领导们求救,希望领导们能抽空关心此案件,特此请求我们只希望得到一个合理合法的公证的判决。

于我而言,能让母亲过得踏实心安,是最大的心愿。我相信,这也是全天下做子女的心愿。所以,我恳请您,百忙中抽空了解关心一下我们家这个案子,还我母亲一个公道。

再次感激您抽出时间阅读这份信,也感激您对我和我母亲的点滴关怀。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一个要让母亲幸福的儿子:张陈军

2011年11月18日于北京

 

姓名:张陈军

证件号码:32092319850301****

家庭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大街广渠家园11号楼

联系电话:18601112036

 

 

案件要点提示

 

1、              关于笔迹鉴定

        在一审里,笔迹鉴定本不该是我方提出,应该是对方答辩反驳我方证据时由对方提出,以证明我方证据无效。事实上我方在提交该证明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但是,在一审期间,因为我方对法律程序的不了解,更是因为出于一种本能的善良(单纯地相信法院领导和代理律师的说法),同时,一审代理律师也存在违规行为,于是,在一审法院领导、主审法官的多次要求,以及一审代理律师的恶意诱导的情况下,我方才提出对笔迹的鉴定申请,也正因此重大失误,导致我方无端将自己的举证责任加重,让对方坐享其成。

        此案件一审中我方两次申请笔迹鉴定,为极大的失误,系于一审代理律师恶意的错误诱导之下完成的,从而导致我方陷入被动的境地。我方已经向当地律师管理部门提起对一审代理律师的投诉,并保留对一审律师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但现在鉴定结论已有,且对我方不利,所以我方希望对两次鉴定结论予以审慎对待。

要点如下:

a.     第一份鉴定结论中认定2、4、17页中的签字与证据相符,不能认定14页与证据是否为同一人所写。首先,不能认定“是否”为同一人所写,指不能确认,但也不能完全否认是同一人所写;其次,即便能够证明14页签字与证据不是同一人所写,14页的签字系公证书一年前所签,且并非在公证处所签,其是否为张祥云所签无从得知,但2、4、17页中的签字,系张祥云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时所签,公证书中并未体现张祥云的签字系他人代签。张祥云称2、4、17页系他人代签但记不得是谁代签,显然不合理且没有相应证据,公证书的证明效力显然高于张祥云的狡辩。

b.     第二份鉴定结论称“检材与样本相隔时间较长,书写特征的稳定性较差,比对价值有限”,据此,此份鉴定结论对本案毫无意义,不应予以采信。

 

2、              关于张祥标的证言

        在上诉状中和二审中,当事人已经提到,张祥标与张祥云系血亲,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同时,张祥标与顾素梅离婚时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甚至反目成仇,现在的关系依然非常紧张,因此,张祥标具有使顾素梅不利的动机。另外,张祥标做出“张祥云没有书写证明,没有买卖房屋”这种不合逻辑的证词,恰恰是要掩盖案件本身的事实。

        在此需要特殊说明的是:20121113,经过我本人(张陈军)与张祥标(即我父亲)的再次沟通,目前,张祥标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承认之前给张祥云做的是伪证,也愿意为我方证明:当年的买卖关系是确实存在的。

 

3、              关于事实陈述

        二审最后,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再次强调了我方证据的完整和充分,同时对方未拿出任何反驳证据,故此案件事实显而易见。并且,张祥云因觊觎房屋拆迁款而导致对房屋买卖事实反悔的不道德的行为,是非常可耻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以下是一审法院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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