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兴华日志(2022年4月9日)

今天是2022年4月9日,是入驻南越府的第223天。
2022年4月9日
AN孙家湾平房店调职之喜记事
2021年8月29日填表。
2021年9月6日(周一)正式上岗。下了一天小雨,于平房店金书记在镇里见面,因村里修路,路不好走,没有去村里。待村路修好后,听通知上班。
2021年9月6日(周二),是到平房店村任职的第1天。
今天是2022年4月9日,是到平房店村任职的第215天。
2022年4月9日
交通事故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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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0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64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52天。
2022年3月31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65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53天。
2022年4月1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66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54天。
2022年4月2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67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55天。
2022年4月3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68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56天。
2022年4月4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68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56天。
2022年4月5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69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57天。
2022年4月6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70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58天。
2022年4月7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71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59天。
2022年4月8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72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60天。
2022年4月9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73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6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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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3日(周三)。是双塔法院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的第1天。
2022年3月24日(周四)。是双塔法院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的第2天。
2022年3月25日(周五)。是双塔法院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的第3天。
2022年3月26日(周六)。是双塔法院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的第4天。
2022年3月27日(周日)。是双塔法院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的第5天。
2022年3月28日(周一)。是双塔法院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的第6天。
2022年3月29日(周二)。是双塔法院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的第7天。
2022年3月30日(周三)。是双塔法院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的第8天。
2022年3月31日(周四)。是双塔法院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的第9天。
今天是2022年4月1日(周五)。是双塔法院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的第10天。
今天是2022年4月2日(周六)。是双塔法院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的第11天。
今天是2022年4月3日(周日)。是双塔法院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的第12天。
今天是2022年4月4日(周一)。是双塔法院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的第13天。
今天是2022年4月5日(周二)。是双塔法院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的第14天。
今天是2022年4月6日(周三)。是双塔法院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的第15天。
今天是2022年4月7日(周四)。是双塔法院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的第16天。
今天是2022年4月8日(周五)。是双塔法院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的第17天。
今天是2022年4月9日(周六)。是双塔法院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的第1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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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5日(周五)上午9点50分,给12368打电话,询问立案情况。答复已于3月23日立案。
2022年3月23日(周三),是立案的第1天。
2022年3月24日(周四),是立案的第2天。
2022年3月25日(周五),是立案的第3天。
2022年3月26日(周六),是立案的第4天。
2022年3月27日(周日),是立案的第5天。
2022年3月28日(周一),是立案的第6天。
2022年3月29日(周二),是立案的第7天。
2022年3月30日(周三),是立案的第8天。
2022年3月31日(周四),是立案的第9天。
2022年4月1日(周五),是立案的第10天。
2022年4月2日(周六),是立案的第11天。
2022年4月3日(周日),是立案的第12天。
2022年4月4日(周一),是立案的第13天。
2022年4月5日(周二),是立案的第14天。
2022年4月6日(周三),是立案的第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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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安美德(系被告赵兴华的丈夫,委托代理人)
被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答辩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4699号判决,提起上诉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1、 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4699号判决书中对赵兴华误工费28633.48元的判决。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1)一审判决对误工时间执行法律条款有误,计算结果有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日是2021年11月22日,所以误工时间是从2021年3月27日住院到2021年11月22日定残,误工时间共计为240天。
(2)一审判决对工资标准认定有误。受害人是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赵兴华的误工费应为:240天×150元=36000.00元
2、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答辩事实和理由
1、上诉方提出:“赵兴华为退休人员,本身已享受退休金”
答辩:这是事实,但这个事实丝毫不影响赵兴华退休后给个人或私企打工创收这个事实。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条款规定退休人员就不允许再给个人或私企打工创收。劳动创收,勤劳致富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毋庸置疑。
2、上诉方提出:“按照赵兴华务工证明及双方劳务协议记载,赵兴华为其家政公司派驻医院的护工”
答辩:这句话的表述既不完整,也是错误的。
《仁爱家政劳动聘用合同》第二条的原文表述是“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仁爱家政派遣在家庭、医院照顾病人工作”。这里的照顾病人工作,主要是指照顾病人的生活起居,吃喝拉撒、清洁卫生等一个保姆应尽的义务。而并非上诉方所说的“赵兴华为其家政公司派驻医院的护工”。
3、上诉方提出:“赵兴华无法提供护理证”
答辩:按照“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仁爱家政派遣在家庭、医院照顾病人工作”,照顾病人的生活起居,吃喝拉撒、清洁卫生等一个保姆应尽的义务这个工作性质,赵兴华是不需要办理护理证的。
4、上诉方提出:“赵兴华的前三个月工资表平均工资为135.11元,低于一审判决的服务业的误工标准”
答辩:上诉方简简单单的把三个月实发工资加在一起被3一除认为就是日工资标准,这犯了逻辑上的错误。
《仁爱家政劳动聘用合同》第六条的原文规定“甲方每月8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4500元/月”。实际上,2021年发生交通事故的前三个月工资,也都是按照150元/天开的工资。这说明,赵兴华在仁爱家政工作是有固定收入的。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所以,我们认为一审判决对工资标准认定有误。工资标准应该是150元/天。而不应该是148.36元/天。
5、 上诉方提出:“误工天数连续诊断为146天,一审误工天数计算有误。”
答辩:上诉方提出:“误工天数连续诊断为146天”,不知道上诉方是怎么计算的?但我方认为一审判决误工日期“计算至诊断休息最后一日共计193日”执行的法律条款就是错误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所以。一审在计算赵兴华的误工天数时执行的法律条款有误。应该从2021年3月27日因事故住院,到2021年11月22日定残的前一天,共计240天,而不应该计算到医院出具诊断休息最后一日的193天。
综上所述,赵兴华的误工费应为:
240天×150元=36000.00元
6、上诉方提出:“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答辩: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都应该由上诉方承担。
7、请二审法院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
附:《关于赵兴华2021年1至3月份工资的说明》
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法庭:
杨XX,办公室电话:2862272
索赔金额计算:
索赔清单
索赔总金额:162494.38元
(交强险赔偿总额134989.20元+对方商业险赔偿总额25683.18元+诉讼费822.00元+鉴定费1000.00元)
一、交强险内赔偿金额:134989.20元
(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额116689.2元+交强险医疗赔偿金额18000.00元+交强险财产赔偿金额300.00元)
二、医疗商业险赔偿金额:25683.18元
(医疗消费总额69366.36元-交强险限额18000.00元=51366.36元)
(对方商业险赔付合计:51366.36÷2=25683.18元)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822.00元
四、伤残鉴定费由被告承担:1000.00元
五、后续治疗费
待拆板时按实际发生费用另诉。
计算过程
一、交强险内赔偿金额134989.20元
(伤残赔偿金额116689.20元+医疗赔偿金额18000.00元+财产赔偿金额300.00元)
(一)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额:116689.20元
(护理费4200.00元+伤残赔偿金68639.20元+精神抚慰金8000.00元+误工费35850.00元)
1、护理费:4200.00元
(备注:民法护理费标准:148.35元/天。仁爱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支出150元/天。)
2、伤残赔偿金:68639.20元
(按63周岁10级伤残计算:40376×17×10%)
法律规定,起诉立案在2021年9月18日之后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按最新标准执行,即:按40376执行;9月18日之前的按32378执行。
3、精神抚慰金:8000.00元
4、误工费:35850.00元
(从2021年3月27日事故发生到11月22日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共计239天×150元=35850.00元)
(证据:1、仁爱家政聘用合同;2、务工证明;3、出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流水)
(二)交强险医疗赔偿金额:18000.00元
(三)交强险财产赔偿金额:300.00元
二、医疗商业险赔偿金额:25683.18元
(一)医疗费总额计算:69366.36元
(医疗费66406.36元+伙食补助费1350.00元+交通费640.00元+停车费160.00元+营养费810.00元)
1、医疗费:66406.36元;
(住院费64211.56元+门诊费1554.80元+复查费640.00元=66406.36元)
2、伙食补助费:1350.00元;
(50.00元/天×27天=1350.00元)
3、交通费:640.00元;
(20.00元/天×住院27天)+(20.00元/天×复查5天)=640.00元)
4、停车费:160.00元。(其中:100元是出事故的存车费,60元是医院的停车费)
5、营养费:810.00元
(30元/天×27天=810.00元)
医疗消费金额合计:
(二)对方商业险赔偿金额计算:25683.18元
超出交强险限额18000元后按事故责任50%比例由商业险承担赔付,如被告没上商业险,由被告本人承担。
(医疗费总额69366.36元-交强险限额18000.00元=51366.36元)
对方商业险赔付合计:51366.36÷2=25683.18元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伤残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五、后续治疗费
待拆板时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另诉。
备注:
1、医疗费赔偿:如被告提出,用药需分类计算。
可申辩:伤者用药是医院主张,并不是伤者个人主张。原告主张应全额赔偿。
2、精神抚慰金:如被告提出按五五责任划分。
可申辩:精神抚慰金属于交强险以内的赔付项目,应从18万以内优先支付。它不属于交强险以外的项目,不应按五五责任划分。
一、住院时间:
3月27日发生事故住院,截止到4月22日,兴华共计住院27天。
二、出院时间:
2021年4月22日上午。
三、出院医嘱:
(一)在交通事故解决前,每月续一次诊断。诊断书要到门诊大厅盖医院公章。
4月22日出院。
4月:23、24、25、26、27、28、29、(已于4月29日到二院取回病历)30、
四、从住院起累计日期:
3月27日发生事故住院,
今天是2022年4月9日,是兴华住院的第379天。
五、从出院起累计日期:
4月22日出院,
今天是2022年4月9日,是兴华出院的第357天。
六、从手术起累计日期:
4月6日手术,
今天是2022年4月9日,是兴华手术的第371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