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兴华日志(2022年3月22日)
今天是2022年3月22日,是入驻南越府的第205天。
2022年3月22日
AN孙家湾平房店调职之喜记事
2021年8月29日填表。
2021年9月6日(周一)正式上岗。下了一天小雨,于平房店金书记在镇里见面,因村里修路,路不好走,没有去村里。待村路修好后,听通知上班。
2021年9月6日(周二),是到平房店村任职的第1天。
今天是2022年3月22日,是到平房店村任职的第197天。
2022年3月22日
交通事故记事
2021年10月25日,上午到交警队双塔法院窗口立案。等待电话通知,进行伤残鉴定摇号和法庭调解及法院裁决。
2021年11月12日,上午,接到双塔法院电话(2627778)通知,下周一(11月15日)上午9点30分,带身份证到交警法院窗口进行伤残鉴定摇号。
要求,最好本人到,本人到不了,代理人到,需带代理委托书。
今天2022年3月22日,是立案的第148天。
今天2022年3月22日,是完成伤残鉴定的第126天。
2021年11月25日上午,取回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10级。
2021年11月26日上午,将《司法鉴定意见书》送到交警大队双塔法院窗口,女士法官告诉等待电话通知,下一步进行调节,调节不成的话,依法判决。
2021年12月8日,我去朝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中心双塔法院窗口,向女士法官询问调节事宜。
写了一个不同意诉前调解的说明:

起诉费:822元。(已于2021年12月9日周四用微信交付。)

2021年12月14日,上午10点,双塔法院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法庭给我打来电话2862278,叫我去取传票。定于2022年1月4日(周二)14时开庭。随带证据原件及身份证明材料。
2022年1月4日下午14点,双塔法院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法庭开庭。
审判员:毛喆维
书记员:马晓莹
被告:中国人保财险:郭子申出庭
审判结果几天后出台,等电话通知。
2022年1月12日上午审判员毛喆维来电话,告诉再到法院补交诉讼费953元。已用微信支付。待听电话取发票通知。
2022年1月13日,法院审判后的第10天。上午审判员毛喆维来电话,告诉我判决书已经下来了,告诉我上午10点半去取判决书,同时取回补交953元诉讼费的发票。
2022年1月21日,是距离15日上诉期倒计时还有6天的日子,下午16点34分,接到中国人保财险有限公司的电话(155 0987 6902)对方询问,原告是否有护工证,如果没有护工证,被告要提起上诉。
2022年1月21日,是中国人保财险有限公司提出要上诉的第1天。
2022年1月22日,是中国人保财险有限公司提出要上诉的第2天。
2022年1月23日,是中国人保财险有限公司提出要上诉的第3天。
2022年1月24日,是中国人保财险有限公司提出要上诉的第4天。
2022年1月25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起上诉。
2022年1月25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1天。
2022年1月26日上午,到双塔交通法庭,取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2022年1月25日上诉的。
2022年1月26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2天。
2022年1月27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3天。
今日起草完《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
2022年1月28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4天。
2022年1月29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5天。
2022年1月30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6天。
2022年1月31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7天。
2022年2月1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8天。
2022年2月2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9天。
2022年2月3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10天。
2022年2月4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11天。
2022年2月5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12天。
2022年2月6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13天。
2022年2月7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14天。今天上午,去双塔区交通法庭,将《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送交法庭。2022年2月7日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1天。
开始,双塔交通法庭拒收。说从来不收《答辩状》后来我说交《答辩状》是法律程序,而且有时限。才不得不收了我的《答辩状》,不但收了,而且还一下子就要了5份。我还提醒杨厅长,答辩状要送达上诉人,而且也有时限要求。果然,法庭当时就把我的答辩状转交给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法庭办案的一个女同志,而且还给了2份。法庭的一个女同志和杨庭长发现我的《答辩状》有点像《上诉状》,而且落款时间是2022年1月27日。所以就让我写了一个说明。
2022年2月9日(初九)(是中国人保财产保险正式提起上诉的第16天)。(是接到上诉状第15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3天。
起草《答辩状》日期:2022年1月27日
(备注:中国人保财产保险1月25日上诉。1月26日取回《民事上诉状》。1月27日起草《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2月7日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
2022年2月10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17天。是收到《上诉状》的第16天。2022年2月10日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4天。
2022年2月11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18天。是收到《上诉状》的第17天。2022年2月11日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5天。
2022年2月12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19天。是收到《上诉状》的第18天。2022年2月12日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6天。
2022年2月13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20天。是收到《上诉状》的第19天。2022年2月13日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7天。
2022年2月14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21天。是收到《上诉状》的第20天。2022年2月14日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8天。
2022年2月14日上午到中法立案庭了解上诉开庭程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
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2022年2月15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22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23天。是收到《上诉状》的第21天。2022年2月15日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9天。
2022年2月16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23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22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是收到《上诉状》的第22天。2022年2月16日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10天。
2022年2月17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24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21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是收到《上诉状》的第23天。2022年2月17日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11天。
2022年2月18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25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20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是收到《上诉状》的第24天。2022年2月18日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12天。
2022年2月19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26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19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是收到《上诉状》的第25天。2022年2月19日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13天。
2022年2月20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27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18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是收到《上诉状》的第26天。2022年2月20日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14天。
2022年2月21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28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17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是收到《上诉状》的第27天。2022年2月21日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15天。
2022年2月22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29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16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是收到《上诉状》的第28天。2022年2月22日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16天。
2022年2月23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30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15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2022年2月23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29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17天。
2022年2月24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31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14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2022年2月24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30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18天。
2022年2月25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32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13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2022年2月25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31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19天。
2022年2月26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33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12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2022年2月26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32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20天。
2022年2月27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34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11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2022年2月27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33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21天。
2022年2月28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35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10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2022年2月28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34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22天。
2022年3月1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36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9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2022年3月1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35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23天。
2022年3月2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37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8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2022年3月2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36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24天。
2022年3月3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38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7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2022年3月3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37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25天。
2022年3月4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39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6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2022年3月4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38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26天。
2022年3月5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40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5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2022年3月5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39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27天。
2022年3月6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41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4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2022年3月6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40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28天。
2022年3月7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42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3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2022年3月7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41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29天。
2022年3月8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43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2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2022年3月8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42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30天。
2022年3月9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44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1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2022年3月9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43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3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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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0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45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还有0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2022年3月10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44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32天。
2022年3月10日,上午去双塔交通法庭询问上诉案件是否已将案卷送到中级人民法院,杨庭长问毛法官回答早已将案卷送到双塔区法院上诉庭窗口。让去那里询问。
后又到中级人民法院询问,回答是还没收到案卷,没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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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1日,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提出上诉的第46天。距离第45天以内,一审法院应将案卷报二审法院立案倒计时已超出1天。(二审立案开庭程序咨询电话:12368)
2022年3月11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45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33天。
2022年3月11日,上午去双塔法院诉讼服务窗口询问,案卷是否送到中级人民法院。窗口韩女士7229398查阅后答复:案卷已于2022年2月23日就上报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了。
于是,我立即又去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窗口询问,回答是还没收到案卷。
我说,我已到双塔法院问过了,双塔法院说案卷已于2022年2月23日就上报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了。
这样,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窗口的人员才认真翻找我的案卷。终于找出了我的案卷就在他们的卷柜里。
他说他们收到的时间不是2月23日,而是2月24日。就差一天这倒不算什么事。
我问为什么耽误这么长时间不给立案。这个穿白衣服的小伙子说是因为中国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没有交够上诉费,说是少交2000多元的上诉费。
我说,他不交上诉费,那法院不应该催他上交吗?他说催他上交不是中院的事,是双塔法院的事。
我说,那我去找双塔法院,问问他们为什么不催促中国人保财产保险公司上交诉讼费。他不让我去问,他说,你目的不就是早点立案吗?我们马上找双塔法院催缴一下上诉费,早点给你立上案不就行了吗?
我说:那行。他说顶多一周的时间,下周五(3月18日)之前就能立上案了,到时他打电话通知我,当时就叫我把电话号码留给了他。
今天是3月11日,是中院答复一周之内马上立案,叫我等他电话通知的第1天。
离开了中级人民法院,我想了想,总觉得中院的工作人员说话驴唇不对马嘴,里面有问题,于是,他不让我去双塔法院,我就偏要去双塔法院问个究竟。
到了双塔法院和窗口跟韩女士7229398把去中院的情况说明后,终于明白了。韩女士说如果是上诉费少交了,中院必须及时将案卷返回双塔法院,双塔法院核实后,找上诉人催缴应补缴的上诉费。
但韩女士又说了,人家中国人保财产保险公司上诉只是针对误工费一项,其他项无疑义。所以说不可能少交2000多元的上诉费。
最终,我想好了,耽误这么长时间,是中院接案处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这个案件这么长时间没有及时立案。到昨天为止,双塔法院已经把案卷送来16天了,立案处还说双塔法院没有把案卷送过来。至于上诉费够不够,这是借由在搪塞自己工作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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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2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46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34天。
今天是2022年3月12日,是中院答复一周之内马上立案,叫我等他电话通知的第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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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3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47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35天。
今天是2022年3月13日,是中院答复一周之内马上立案,叫我等他电话通知的第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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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4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48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36天。
今天是2022年3月14日,是中院答复一周之内马上立案,叫我等他电话通知的第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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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5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49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37天。
今天是2022年3月15日,是中院答复一周之内马上立案,叫我等他电话通知的第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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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6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50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38天。
今天是2022年3月16日,是中院答复一周之内马上立案,叫我等他电话通知的第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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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7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51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39天。
今天是2022年3月17日,是中院答复一周之内马上立案,叫我等他电话通知的第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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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8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52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40天。
今天是2022年3月18日,是中院答复一周之内马上立案,叫我等他电话通知的第8天。
今天上午去中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答复,已将案卷已送一审法院,催缴上诉费,让等下周一(3月21日)听信。
后又去双塔法院询问,答复,上诉方已交上诉费,下周四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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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9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53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41天。
今天是2022年3月19日,是中院答复一周之内马上立案,叫我等他电话通知的第9天。
今天上午去中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答复,已将案卷已送一审法院,催缴上诉费,让等下周一(3月21日)听信。
后又去双塔法院询问,答复,上诉方已交上诉费,下周四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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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0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54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42天。
今天是2022年3月20日,是中院答复一周之内马上立案,叫我等他电话通知的第10天。
今天上午去中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答复,已将案卷已送一审法院,催缴上诉费,让等下周一(3月21日)听信。
后又去双塔法院询问,答复,上诉方已交上诉费,下周四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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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1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55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43天。
今天是2022年3月21日,是中院答复一周之内马上立案,叫我等他电话通知的第11天。
今天上午去中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答复,已将案卷已送一审法院,催缴上诉费,让等下周一(3月21日)听信。
后又去双塔法院询问,答复,上诉方已交上诉费,下周四(3月24日)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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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2日,是收到《上诉状》的第56天。是上交《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的第44天。
今天是2022年3月22日,是中院答复一周之内马上立案,叫我等他电话通知的第12天。
今天上午去中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答复,已将案卷已送一审法院,催缴上诉费,让等下周一(3月21日)听信。
后又去双塔法院询问,答复,上诉方已交上诉费,下周四(3月24日)将案卷及上诉费移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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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安美德(系被告赵兴华的丈夫,委托代理人)
被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答辩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4699号判决,提起上诉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1、 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4699号判决书中对赵兴华误工费28633.48元的判决。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1)一审判决对误工时间执行法律条款有误,计算结果有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日是2021年11月22日,所以误工时间是从2021年3月27日住院到2021年11月22日定残,误工时间共计为240天。
(2)一审判决对工资标准认定有误。受害人是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赵兴华的误工费应为:240天×150元=36000.00元
2、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答辩事实和理由
1、上诉方提出:“赵兴华为退休人员,本身已享受退休金”
答辩:这是事实,但这个事实丝毫不影响赵兴华退休后给个人或私企打工创收这个事实。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条款规定退休人员就不允许再给个人或私企打工创收。劳动创收,勤劳致富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毋庸置疑。
2、上诉方提出:“按照赵兴华务工证明及双方劳务协议记载,赵兴华为其家政公司派驻医院的护工”
答辩:这句话的表述既不完整,也是错误的。
《仁爱家政劳动聘用合同》第二条的原文表述是“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仁爱家政派遣在家庭、医院照顾病人工作”。这里的照顾病人工作,主要是指照顾病人的生活起居,吃喝拉撒、清洁卫生等一个保姆应尽的义务。而并非上诉方所说的“赵兴华为其家政公司派驻医院的护工”。
3、上诉方提出:“赵兴华无法提供护理证”
答辩:按照“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仁爱家政派遣在家庭、医院照顾病人工作”,照顾病人的生活起居,吃喝拉撒、清洁卫生等一个保姆应尽的义务这个工作性质,赵兴华是不需要办理护理证的。
4、上诉方提出:“赵兴华的前三个月工资表平均工资为135.11元,低于一审判决的服务业的误工标准”
答辩:上诉方简简单单的把三个月实发工资加在一起被3一除认为就是日工资标准,这犯了逻辑上的错误。
《仁爱家政劳动聘用合同》第六条的原文规定“甲方每月8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4500元/月”。实际上,2021年发生交通事故的前三个月工资,也都是按照150元/天开的工资。这说明,赵兴华在仁爱家政工作是有固定收入的。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所以,我们认为一审判决对工资标准认定有误。工资标准应该是150元/天。而不应该是148.36元/天。
5、 上诉方提出:“误工天数连续诊断为146天,一审误工天数计算有误。”
答辩:上诉方提出:“误工天数连续诊断为146天”,不知道上诉方是怎么计算的?但我方认为一审判决误工日期“计算至诊断休息最后一日共计193日”执行的法律条款就是错误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所以。一审在计算赵兴华的误工天数时执行的法律条款有误。应该从2021年3月27日因事故住院,到2021年11月22日定残的前一天,共计240天,而不应该计算到医院出具诊断休息最后一日的193天。
综上所述,赵兴华的误工费应为:
240天×150元=36000.00元
6、上诉方提出:“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答辩: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都应该由上诉方承担。
7、请二审法院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
附:《关于赵兴华2021年1至3月份工资的说明》
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法庭:
杨XX,办公室电话:2862272
索赔金额计算:
索赔清单
索赔总金额:162494.38元
(交强险赔偿总额134989.20元+对方商业险赔偿总额25683.18元+诉讼费822.00元+鉴定费1000.00元)
一、交强险内赔偿金额:134989.20元
(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额116689.2元+交强险医疗赔偿金额18000.00元+交强险财产赔偿金额300.00元)
二、医疗商业险赔偿金额:25683.18元
(医疗消费总额69366.36元-交强险限额18000.00元=51366.36元)
(对方商业险赔付合计:51366.36÷2=25683.18元)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822.00元
四、伤残鉴定费由被告承担:1000.00元
五、后续治疗费
待拆板时按实际发生费用另诉。
计算过程
一、交强险内赔偿金额134989.20元
(伤残赔偿金额116689.20元+医疗赔偿金额18000.00元+财产赔偿金额300.00元)
(一)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额:116689.20元
(护理费4200.00元+伤残赔偿金68639.20元+精神抚慰金8000.00元+误工费35850.00元)
1、护理费:4200.00元
(备注:民法护理费标准:148.35元/天。仁爱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支出150元/天。)
2、伤残赔偿金:68639.20元
(按63周岁10级伤残计算:40376×17×10%)
法律规定,起诉立案在2021年9月18日之后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按最新标准执行,即:按40376执行;9月18日之前的按32378执行。
3、精神抚慰金:8000.00元
4、误工费:35850.00元
(从2021年3月27日事故发生到11月22日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共计239天×150元=35850.00元)
(证据:1、仁爱家政聘用合同;2、务工证明;3、出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流水)
(二)交强险医疗赔偿金额:18000.00元
(三)交强险财产赔偿金额:300.00元
二、医疗商业险赔偿金额:25683.18元
(一)医疗费总额计算:69366.36元
(医疗费66406.36元+伙食补助费1350.00元+交通费640.00元+停车费160.00元+营养费810.00元)
1、医疗费:66406.36元;
(住院费64211.56元+门诊费1554.80元+复查费640.00元=66406.36元)
2、伙食补助费:1350.00元;
(50.00元/天×27天=1350.00元)
3、交通费:640.00元;
(20.00元/天×住院27天)+(20.00元/天×复查5天)=640.00元)
4、停车费:160.00元。(其中:100元是出事故的存车费,60元是医院的停车费)
5、营养费:810.00元
(30元/天×27天=810.00元)
医疗消费金额合计:
(二)对方商业险赔偿金额计算:25683.18元
超出交强险限额18000元后按事故责任50%比例由商业险承担赔付,如被告没上商业险,由被告本人承担。
(医疗费总额69366.36元-交强险限额18000.00元=51366.36元)
对方商业险赔付合计:51366.36÷2=25683.18元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伤残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五、后续治疗费
待拆板时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另诉。
备注:
1、医疗费赔偿:如被告提出,用药需分类计算。
可申辩:伤者用药是医院主张,并不是伤者个人主张。原告主张应全额赔偿。
2、精神抚慰金:如被告提出按五五责任划分。
可申辩:精神抚慰金属于交强险以内的赔付项目,应从18万以内优先支付。它不属于交强险以外的项目,不应按五五责任划分。
一、住院时间:
3月27日发生事故住院,截止到4月22日,兴华共计住院27天。
二、出院时间:
2021年4月22日上午。
三、出院医嘱:
(一)在交通事故解决前,每月续一次诊断。诊断书要到门诊大厅盖医院公章。
4月22日出院。
4月:23、24、25、26、27、28、29、(已于4月29日到二院取回病历)30、
四、从住院起累计日期:
3月27日发生事故住院,
今天是2022年3月22日,是兴华住院的第361天。
五、从出院起累计日期:
4月22日出院,
今天是2022年3月22日,是兴华出院的第338天。
六、从手术起累计日期:
4月6日手术,
今天是2022年3月22日,是兴华手术的第35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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