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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如何增强人大司法监督权威?

(2010-07-15 08:27:13)
标签:

法律

司法机关

监督实效

邓州市

杂谈

分类: 理论评论集(原创发表的)

如何增强人大司法监督权威?

 

 

  司法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责。如何增强人大司法监督权威?笔者通过邓州市人大的司法监督实践体会到,只要认真领会《监督法》精神实质,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工作视察、涉法涉诉案件(以下简称个案)监督等多种形式,做到三个注重,在把握监督的准确性和提高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就能较好地实现监督目的,既能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人大的监督权威,也能有力地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注重监督重点

  司法机关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任务,工作头绪多、任务重,法律性和专业性强,人大在开展司法监督工作中,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突出监督工作重点,又不能面面俱到。应该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涉法涉诉信访等比较集中的领域。确定某个监督重点,最终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确定,通过集体行使权力,保障监督不可动摇的权威性。邓州市每年在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中都安排一项或两项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某项专项工作报告,安排一项工作评议,这样,使司法机关的每个单项工作在本届内都至少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接受工作评议一次,确保司法监督工作的经常性。近几年,通过司法监督,共向司法机关发出审议意见27条,意见建议31条,司法机关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抓落实,制定完善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了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同时,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信访工作部门联动,围绕司法机关的工作开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纠正解决了一批涉法涉诉案件,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与尊严。近几年,群众反映的个案中,有48个要结果的案件全部按时报结。向司法机关发出建议纠正的案件13个,每个案件都得到了圆满的结果,维护了司法的权威,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正是由于开展司法监督的重点突出,工作严格,行为规范,人大与各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形成了良性互动,促进了司法机关工作跨上新台阶。邓州市人民法院被省高院评为先进单位,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先进检察院、杜海宛检察长被最高检察院荣记一等功,邓州市公安局连续三年被省公安厅评为执法先进单位,邓州市司法局被省厅评为先进集体,人民群众社会安全感指数再攀新高达到95.4%,树立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注重监督实效

  人大开展的司法监督工作,始终围绕整个司法活动的重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所有开展的司法监督活动,都认真准备、精心组织,经主任会议把关,避免随意性。做到监督有方案,实施有细则,阅卷有记录,案情有登记,结果有报告,审议有文件,跟踪有结果,落实有回音。适当时机被监督单位要向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增强了监督实效。

  邓州市人大常委会凡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某项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项工作评议,都要组成专门视察组,由常委会分管法制、信访工作的副主任带队,深入司法机关,首先听取工作整体情况汇报,在此基础上,把工作重点放在抽查执法案卷上。由视察组通过抽阅执法案卷、查看视频等档案资料,直观了解执法的程序执行和实体问题处理情况。每阅一案都有相应的阅卷登记表,记录案卷号、案由、基本案情,以及办案中程序的执行、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实体的处理等等。有什么疑问需要核查都有详细的记录。视察组再结合阅卷情况,走访相关单位或个人,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进一步了解社会各界对执法情况的反映,征求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视察组的视察活动,最后形成综合性视察报告,有成绩,有问题,有建议,报告的每一部分都有扎实的依据。主任会议对这样的视察报告审查把关后,提交常委会议,使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时,有更具体、清楚的参考依据。从而避免了司法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司法机关对人大常委会言之凿凿的审议意见心服口服,乐意接受。对于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常委会都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开展的专项司法监督工作跟踪整改落实,必要时可由司法机关就整改的落实情况向常委会作出专项汇报。从而使广大司法工作人员接受人大监督意识明显增强。

  在开展信访个案监督上,以直观了解司法机关执法活动为重点,突出做好阅卷工作,通过阅卷了解个案办理情况,判断执法是否做到程序规范,实体处理是否正确,案件办理是否公正。近年来,邓州市人大通过阅卷、听取办案人汇报,查找分歧,研判执法依据等,监督个案36起,办结率达100%,群众满意率达98%以上,人大常委会在司法机关和广大人民心目中树立了严肃、认真、负责、高效的良好形象,切实维护了人大监督权威。

  注重监督与支持并重

  人大对司法机关开展的司法监督是法定职责,司法机关接受人大的监督是法定的义务。在日常工作中,在依法监督的同时,人大常委会还要支持、关心司法机关,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营造好的工作氛围,确保司法机关公正司法。邓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调研,了解到该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待遇低、机关经费严重不足,就以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向市委提交了关于解决司法机关职级待遇偏低和经费不足的报告,得到了市委的高度重视,市委不断加大司法机关科级领导干部和非领导干部的选配数量,较好的解决了干警待遇偏低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司法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邓州市原看守所遗留巨大的债务问题,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严重影响了司法工作,邓州市人大常委会经过调查,作出决议,责成政府迅速解决。为了解决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问题,人大常委会与检察院共同探索出一条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新机制,实践证明选任的人民监督员素质高,作用发挥的好,社会影响力大。人大常委会去年审查财政预算时,发现市政府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没有单列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法院人民陪审员经费,就要求市政府为两院各增加10万元经费,帮助解决经费短缺问题。对司法机关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以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积极向市委推荐,作为后备干部培养使用,还通过授予“优秀法官”、“优秀检察官”、“优秀人民警察”等荣誉称号的形式,在全社会大力表彰。对司法机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也是鼎力帮助解决,邓州市人大常委会针对法院执行环境不优的问题,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为法院的执行工作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邓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中玲同志还亲自出面,与法院李亚钦院长一道成功地促成一起由中院指定邓州法院管辖的债务纠纷案达成和解,使法院这一难解的疙瘩案最终得以化解。通过南阳和邓州两级人大、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成功地促成刘某某诉王某侵权纠纷案的和解,使这一经历一审、二审、再审三次诉讼,历经7年的官司画上和解息诉的圆满句号。通过邓州的实际看到,司法机关遇到的困难和矛盾更多的不是司法机关自身所能解决和克服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作为产生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促进解决这些困难和矛盾的义务。人大在履行监督职权的同时,还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在党的领导下,权力机关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分工不同而目标一致。从而共同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发表链接

 

http://npc.people.com.cn/GB/12133109.html (中国人大新闻)

 

http://news.163.com/10/0713/15/6BFV8E9G000146BC.html (网易新闻)

 

http://news.sohu.com/20100713/n273474752.shtml (搜狐新闻)

 

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10/07/13/5751005.html (新民网)

 

http://www.rmdbw.gov.cn/2010/0819/31190.html(人民代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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