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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行业消费税调整对行业的影响及税收筹划

(2007-04-13 18:29:38)

2006年4月1日,我国的白酒行业消费税政策进行了一次重要的调整,取消了2001年实施的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同时再按每500ml白酒0.5元的定额税率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此次改革是继1994年税改和2001年税改以来,对白酒行业消费税又一次重大调整,无疑会对白酒行业的发展方向产生积极的影响。此次税率调整。从量税的维持将使白酒企业进一步开发新产品,向高端化发展,同时限制大型白酒企业扩大中低档酒产能的意愿,从而使白酒行业的产量维持基本稳定。

对于此次调整,业内人士作了以下分析:

1.虽然税率下调了,但因为白酒尤其是高档酒作为一种嗜好性产品,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比较高,只要价格变化不超出其承受范围,品牌还是消费者在购买白酒时优先考虑的因素。目前,高档白酒仍处于供不应求的形势,同时由于粮食等原材料价格涨幅大,粮食白酒生产成本至少涨了5%左右,这次消费税下降正好填补了酒厂因此增加的成本,中高档白酒涨价是大势所趋,税率降低正好能抵消市场涨价压力,减缓目前价格上涨趋势, 与此次下调的5%税率相比,一些大型白酒企业每年季节性调整价格的幅度都不止5%, 粮食白酒降低5%的税率,没有对白酒零售价造成太大的冲击。
  2、白酒消费税率的调整符合行业长远发展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了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比例税率为25%,薯类白酒比例税率为15%。目前,薯类白酒的生产数量逐年减少,税务人员在实际征税中很难判别白酒类型,因此设置不同各类的白酒消费税政策意义不大,合并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按20%实施)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3、加强行业监管势在必行,对龙头企业长期利好。我国酒类管理体制和税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是:小酒厂数量过多,产品供大于求矛盾十分突出;税收环节管理薄弱,执法不严,标准不一;地方保护,无序竞争,假冒伪劣猖撅,白酒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相差较大,酒税流失严重。白酒行业的问题主要与生产发展失控,行业管理混乱,地方保护严重等深层次和体制性问题关联很大。此次财政表示,下一步还要配合其他部门健全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的法律法规,严格市场准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偷逃税收等非法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可以加速行业整合进程,加速优胜劣汰,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缩小,龙头企业的发展空间将进一步得到提升。

此次白酒消费税收政策调整,终结了近几年来人们对白酒行业消费税调整的种种猜想。从实际效果看,从量消费税继续征收,只调低了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率5%,低于市场此前的预期。但由于白酒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控制类行业,所以大幅度降低消费税率也不现实,因此此次消费税率调整对市场影响中性偏好。从量税的维持将使得大型白酒生产企业进一步收缩低档白酒产能,而从价税的小幅下调将刺激白酒企业的高端战略。

实际上,近年来白酒行业已经出现高端化趋势,各大白酒企业纷纷鏖战高端白酒市场。 作为白酒龙头企业之一,五粮液的发展战略十分明确:逐步提升高、中价位品牌的市场占有率,缩小低价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对于五粮液来说,零售价在300元以上的“极品”白酒具有很高的品牌忠诚度,五粮液在固守这块阵地的同时,对中高档白酒的市场份额虎视眈眈。 彭智辅说,五粮液将把主要力量放在高、中档品牌建设上,销售方式也由过去的按片区销售变为按品牌销售,一个品牌成立一个团队。换句话说,五粮液将主要依靠高、中档品牌战略释放现有45万吨的产能。

(一 ).白酒消费税改革对行业的引导及股市的影响

一.多香型、多度数将成为白酒开发一个主流

2006 年是我国加入WTO 的第六年, 我国白酒走向国际市场已水到渠成, 正如西方的洋酒进入我国市场一样, 是历史的必然, 而那些工艺独特、独具风格特色的我国白酒在国际市场上理当颇具竞争优势。但我国白酒要销往世界市场, 也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迎合西方人喜欢喝调制酒的饮酒习惯, 使我国白酒成为西方人调制鸡尾酒的基酒品种; 其次, 要开发出适合西方人口味的我国白酒, 因此多香型、多度数的研发、个性推广将成为2006 年白酒开发一个主流。同时, 我国白酒是“浓香天下”, 兼具清香, 但单一香型所占市场比重过大, 对我国白酒发展是相当不利, 为吸引及满足更多的消费者, 开发各种各样新的香型是我国白酒品牌尤其是白酒新品达到品类创新、脱颖而出的差异化之路, 如新的兼香型、三元香、芝麻香、凤兼浓香型、奇香、特香、淡雅香等等, 以新的口味满足开发新的市场需求; 或者以自己品牌定位新的香型, 作为微观细分, 如孔府家香型等。

二.对生产粮食白酒的上市公司构成利好,特别是那些以中档粮食白酒为主要产品的公司。

企业

消费税总额(万元)

从价消费税估计(万元)

按20%征收的减税额(万元)

提升净利润(万元)

贵州茅台

24807.90

23807.90

476.58

3190.26

五粮液

49786.77

36936.77

7387.35

4949.53

泸州老窖

7650.93

4150.93

830.19

556.22

山西汾酒

16485.84

14485.81

2897.16

1941.10

 

 

以山西汾酒为例: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单位:万元

 

2006-12-31

2006-06-30

2005-12-31

2004-12-31

一、主营业务收入

151,864.10

82,671.30

107,159.31

83,725.77

减:主营业务成本

39,986.00

21,708.22

29,894.81

24,763.63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8,084.76

16,597.04

22,795.76

18,706.51

二、主营业务利润

83,793.33

44,366.04

54,468.74

40,255.63

加:其他业务利润

219.21

81.84

163.07

200.40

营业费用

21,284.53

9,794.06

15,916.62

11,616.32

管理费用

12,571.06

4,825.91

10,773.61

8,152.82

财务费用

-170.84

-44.66

-50.59

-148.89

三、营业利润

50,327.80

29,872.55

27,992.16

20,835.77

加:投资收益

76.60

-13.12

41.12

7.01

补贴收入

-

-

-

-

营业外收入

139.22

8.52

60.20

7.56

减:营业外支出

814.63

479.07

660.86

1,279.14

四、利润总额

49,729.00

29,388.89

27,432.62

19,571.19

减:所得税

17,903.50

10,331.69

10,589.51

8,389.43

减:少数股东损益

5,692.87

3,632.59

3,613.77

2,284.45

五、净利润

26,132.63

15,424.61

13,229.35

8,897.31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10,907.64

10,940.37

7,057.62

3,039.70

六、可分配利润

37,040.27

26,364.98

20,286.96

11,937.01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490.09

-

1,901.82

1,232.62

提取法定公益金

-

-

950.91

616.31

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33,550.18

26,364.98

17,434.23

10,088.08

应付优先股股利

-

-

-

-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

-

-

-

应付普通股股利

8,658.48

8,658.48

6,493.86

3,030.47

转作股本的普通股利

-

-

-

-

八、未分配利润

24,891.69

17,706.50

10,940.37

7,057.62

     

时间

每股收益率

与上期相比

2006-09-30

21.14

↑5.90

2006-06-30

15.24

↑4.73

从图表中可以看出,税改后,山西汾酒不论是净利润还是股东收益率,与上期相比都具有较大的增幅,并且持续增长。

(二).白酒企业消费税的政策研究

    纳税筹划具有不违法性的特征,白酒企业开展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不能违背税法的有关规定,因此,首光需要对白酒企业消费税的政策进行研究。我国针对白酒企业的消费税政策主要是1994年颁发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经过2001年和2006年两次调整后日益完善。

    1994年,我国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形,为适应经济体制的改革,首先进行了税制改革,颁布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并从1994年开始实施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酒类和酒精被确定为征收消费税的11个税目之一。白酒适用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粮食白酒的税率是25%,薯类白酒的税率是15%。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酒类是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而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不必再缴纳消费税。白酒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X比例税率。《消费税暂行条例》还特别规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小纳税;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酒和酒精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对企业的成本影明很大,部分白酒企业开始纳税筹划的探索,并把它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于是在九十年代中期,部分地区白酒生产企业出现了争相建造酒基分厂的现象,借此减少企业的消费税负。

      2001年,国家为了加强对白酒产业的管理,对白酒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目的在于“扶优限劣,扶大限小”,冲}:一些规范的小企业,通过税收杠杆的调整,使中国白酒企业逐步

上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的道路。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主要是,2001年5月1日起,白酒企业的消费税实行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方式征收消费税,对粮食白酒除按20%从价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外,还要按每0. 5 kg0. 5元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白酒消费税的计算公式相应调整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X比例率+应税销售量X定额税率。这个政策的出台,大大加重了白酒企业的税收负担,许多以低档白酒为主的企业进入亏损行列,并逐步被淘汰。而以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为代表的大型白酒企业普遍开展了对消费税的纳税筹划,顺应消费税政策的导向,使企业在行业内的市场竞争中取得制胜先机。通过近几年的政策运行,应该说宏观调控的目的基本达到。但由于针对整个白酒企业的消费税税负比政策调整之前加重了很多,行业的平均盈利水平大幅度下降,限制了白酒行业的整体发展,最终也导致国家在白酒这个方面税收收入的减少。

   2006年,国家对现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对白酒企业,主要是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从4月1日起改为20%的统一税率从这个政策来看,整个白酒行业的税收负担变化小大,主要是结构调整的问题,目的仍然是“扶优限劣,扶大限小”。以生产粮食白酒为主的大中型企业,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i/o下降到20%.税收负担显然是减轻了,以生产薯类白酒为主的中小型企业,适用税率则由原来的15%上升到20%.税收负担显然是加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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