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简费等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011-04-05 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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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简费安全费安全生产费固定资产 |
分类: 税务与会计 |
与统配煤矿同样,地方煤矿也在计提维简费,只不过提取标准和管理模式有所不同,至今对地方煤矿和私有、个体煤矿仍实行由主管部门全部或部分统管的办法。
1、国有煤矿维简费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安排提取和使用。
2、调整井巷工程基金标准,国有重点煤矿开拓延深费由“八五”期间的每吨煤2.5元提高到5元。
3、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有国有重点煤矿的省、区、市,参照国有重点煤矿的标准执行;没有国有重点煤矿的,按每吨煤8.5元至10.5元提取。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119号文《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第五条: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一)
二、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会计处理规定由来
1、1993年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会计处理规定——1993年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六条:关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煤炭工业部在《煤炭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企业计提维简费时,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计入“维简及井巷费”。企业使用维简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直接核销“维简及井巷费”;属于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后,核销“维简及井巷费”,增加“资本公积”。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2、2004年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
3、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对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的会计处理规定
2008年12月,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规定:安全费、维简费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企业使用安全费、维简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计入成本费用,属资本性支出的核销“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用安全费、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记入成本费用。
4、财政部财会[2009]8号,对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的会计处理规定
2009年6月,财政部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中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维简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企业使用安全费、维简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属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时一次全额提取折旧,核销“专项储备”。
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会计处理方式新旧规定的主要变化
A、财会[2009]8号与财会函[2008]60号的主要变化是:
1.安全费、维简费的计提由“税后”变为“税前”,明确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2.安全费、维简费的归集、使用科目由“盈余公积”,变为“专项储备”;
3.用安全费、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由“按规定方法提取”,改为“一次性全额计提,并冲减专项储备”。
B、财会[2009]8号与煤炭企业现执行的安全费、维简费的会计处理方法的主要变化是:
1.安全费、维简费结余资金由在“负债”中反映,改为在“所有者权益”中反映;
2.用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由“分次计入成本费用”,改为“一次性全额计提,并冲减专项储备”,即用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再由成本列支,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资产价值不能在财务账面中得到真实反映;
3.用维简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再增加“资本公积”。
三、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
(一)、老税法
1、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可以税前扣除。
2、使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二)新税法
现行税法、法规、财税规章对维简费、煤生产安全费的税前扣除没有专门规定,倒是地方有专门规定,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9〕107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矿山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和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不属于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构成固定资产的,应按照计提折旧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2、2007年底前企业提取但尚未实际使用的上述两项费用余额应并入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2号)第八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吉地税发〔2009〕52号)第八条(废止)
八、煤炭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扣除问题
(一)煤炭企业按照财建〔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按文件规定企业应当在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开支的费用项目而未在其中支付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煤炭企业按照该文件规定的标准提取的维简费允许在税前扣除。提取的维简费具体使用范围和要求按财建〔2004〕119号文件规定执行。掌握税前扣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按文件规定的标准吨煤8.7元提取的维简费中包括井巷建设(含开采过程中的井巷延伸)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2.5元和维简费6.2元。井巷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提足折旧时,提取的吨煤8.7元不再分离,全部作为维简费用。上述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应在提取的维简费中列支;井巷建设(含开采过程中的井巷延伸)过程中发生的建设费用支出未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应在提取的维简费中列支。
2、井巷以外的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和机械设备提取折旧和报废损失处理等问题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3、其它矿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扣除问题按上述规定的原则和国家下发的文件明确
的标准执行。
四、现行税法下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项目 |
会计 |
税务 |
1、计提 |
计入成本、期间费用 |
不允许税前扣除 |
2、费用性支出 |
冲专项储备 |
可税前扣除 |
3、资本性支出 |
形成固定资产一次计提折旧,冲专项储备 |
按规定计提折旧,可税前扣除 |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