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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所得税处理

(2011-01-11 20:21:40)
标签:

收入和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

资产损失

税收征收管理法

权责发生制

杂谈

分类: 所得税
 
 
 
 
作者: 日期: 2010-12-09 来源: 中国税网

  问:我公司在2010年4月汇算清缴时,发现少提了2008年及2009年的固定资折旧各5万元,2009年少提的折旧因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调整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2008年少提的折旧如何处理,也可以在2009年度调整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文)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也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即在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因而企业2008年少计提的折旧只能在2008年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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