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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环保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话题,老百姓耳濡目染也都熟悉了一些环保专业词汇,可为什么“民生指数”显示的公众“环保意识”和“环保行为”两项指标不及格呢,这警钟为谁而敲响?
公众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却缺少参与环保的自觉,这真是一个很让人费解的悖论。
究其原因是由于缺乏公众环保权利可操作的法律保障,导致公众参与环保的成本很高,加上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不足,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权力干涉,很多环保诉讼的结果都不容乐观,这都直接导致公众的环保信心不足,这些或许才是所谓环保意识和环保行为“不及格”的真正原因。
公众在潜意识当中,仍然认为环保“是政府的事”,而不是“我们自己的事”。但现在的问题是,政府虽然在环保问题上责无旁贷,而且中央也早已提出了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然而许多地方政府仍然把GDP的不断增长作为头等大事。这里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各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竞赛中,竞相给投资商开出了包含有降低环保标准的各种优惠条件,知道一点制度经济学的人都明白,这是一种典型的“囚徒困境”,要走出来并非易事。
原因是要找,但即使找上几个月也不会找完。公众“环保意识”不及格这残酷的现实摆在国人面前,不及格就需补课,这是小学生都知道的简单常识,那我们现在又该为谁来补课?
环保意识这个指标不仅应该考量公众对环保的认识、理解和主动参与环保的自觉程度,同样应该考虑到环保现实状态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因为公众主观上的环保意识是否能够表现出来,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具体来说,即使环保理念深入人心,广为公众接受,公众主观上也很支持环保,但是如果公众感受不到社会大环境对环保的重视,看不到政府在环保上的努力,也找不到参与环保的方式和途径,那么他们良好的环保意识也必然被慢慢“同化”,表现为只关心个人权益而不是公共环保,表现为等待政府先行而不是现在就从个人做起。
因此,公众“环保意识”不及格谁该“补课”这一问题已显现,那就是
一是保障公民环保知情
二是落实媒体监督的权利。从目前一些著名的环境问题解决案例来看,媒体的及时报道和揭露真相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例如松花江污染事件、圆明园覆膜事件,《无极》、《大旗》剧组毁景事件等等,媒体的功劳不可抹煞。不过这些依然只是一些个案,如果在环保法律制度中对媒体监督权利做足文章,让媒体对环境问题的报道权利有一个长效法律保障,相信媒体对环保的“关注热度”不会消退。
三是强调公益诉讼的国家立法。这一点
只有从法律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