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三中校长应负刑责——论湖南沅江弑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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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文权 |
分类: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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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所中学,近来因一起命案成了全国“名校”:2017年11月12日下午,1502班的学生刚考完试,按学校惯例本可放三小时的“周假”自由活动,但47岁的班主任鲍方要求大家留下来观看一段16分钟的励志视频并写500字的观后感,写完才准放假。此时原本打算到镇上买东西的学生罗某大为不满,当场与几个同学表示反对,鲍遂叫罗单独到办公室谈话。去办公室前,罗将置于课室窗台外的水果刀揣进了兜里。在办公室,鲍训斥罗“不想写就转班”,随后准备拨打罗的家长电话,这当儿,不该发生的事发生了,罗持刀向鲍疯狂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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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激情?
悲剧,这当然是个悲剧!一个传统意义上呕心沥血尽心尽责的“好老师”就这样倒下了,一个世俗眼中金榜题名在即的“好学生”的锦绣前程,也这样灰飞烟灭了。好学生遇上好老师,这本该是将遇良才的佳话,怎会沦为相煎太急的惨状呢?好学生杀好老师,实在挑战民众想象的极限啊!事后好学生本人的说,其杀人动机是“觉得老师太严厉了。自己既为出校时间被挤占感到憋屈,更为通知家长的做法感到愤怒,以至于激动,已经完全控制不住自己了”(新华社长沙11月14日电)。怎么说呢,颇有一时兴起激情杀人的意味,但必然性又不是太大——如果老师严厉、学生憋屈愤怒就可以杀师,哪有那么多的教师可供屠宰?且罗某事先将刀藏于兜内,又意味着什么呢?预谋或激情,这是一个问题。
所谓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它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2、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3、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比照一下,本案中罗某受到老师“不想写就转班”及打电话告家长的强烈刺激,旋即丧失理智当场杀人,其行为与上述三要件基本相符,似乎可以定性为激情杀人,在量刑上酌情从轻。但是,争议也是有的:
其一,假若罗某本无任何杀人的故意,那他带刀进办公室做甚?削水果给老师吃?帮老师刮胡须?或许,他准备在受到老师威吓时反威吓一下?
其二,26刀,26刀扎下去,其中一刀扎穿了脖子啊同志们!这得多深大的仇恨、多激愤的情绪才下得去手啊!学生对老师产生如此强烈的激情,已然超乎人类想象,量刑谈何从轻?
其三,激情杀人的前提必须是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那么被害人鲍老师有无严重过错呢?这也是媒体与大众最欠思考、最为忽视的一个法治问题。对于此问,一般人会不屑一顾嗤之以鼻:有没搞错,老师教学生,老师为学生好,老师像园丁辛勤培育祖国的花朵,花朵不感恩图报就算了,园丁何过之有?讲到这里,我想起2010年的药家鑫案,当时药家鑫驾驶小轿车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药下车查看,发现张倒地呻吟,因怕张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药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从随身携带的包内取出尖刀对倒地的张连捅数刀,致张当场死亡,事后还逃离现场。本案中,被害人张妙无任何过错却惨遭横祸,无辜可怜透顶!故而庭审中辩护律师称药家鑫“激情杀人”是软弱无力的,药最终难逃死刑。
反观沅江三中弑师案,作为被害人的鲍老师同样可悲,然而我们能说鲍老师没有过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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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有错?
该校的惯例是每月只放两天“月假”、每周只放三小时“周假”,请问谁给了该校如此胡作非为的特权?以这般明目张胆违反正常人类作息规律、违反国家法规的“苛政”煎熬学生,学生扛得住也就罢了,鲍老师仍不满足,仍要在区区3小时“周假”里继续盘剥学生,这不是落井下石雪上加霜么?这样的老师,能“好”到哪去?倘若这样的老师也称之“好”,我只能说暴政之下出顺民、厕所呆久有点香!我真想问问鲍老师,如果你不像个地主老财似的蛮横挤占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学生能造你的反吗?兔子急了还咬人,何况是压抑已久心理扭曲的高中生!补课、作业、延假、水果刀、训斥、打电话……这一系列看似偶发的元素,一经擦出火花点燃导火索,就会酿成不可收拾的惨剧,而你恰恰是那引火的人,你玩的就是命!你的死,有必然因素在焉!你的死,连工伤都谈不上,因为不是正常工作的时间你非要工作!
班主任鲍方大概不会想到,他随口一句“不想写就转班”,竟成了压垮学生罗某心理承受力的最后一根稻草!所谓严师出高徒,但严过了头只能出叛徒!没错,这位班主任日常工作兢兢业业,曾被评为“益阳市优秀教师”,其人格也有闪亮的一面,报载2014年,鲍方的妻子许女士患了乳腺癌,家里前后花了几万块,鲍“把工资卡上交,很节俭,几乎不给自己添新衣,外出时总拉着妻子的手”,但这总不能成为其违规强制补课的理由吧?
补课这破玩意,其实就是一种瞎折腾的“剧场效应”:在剧场里看戏,起初大家都按规则坐着欣赏,相安无事;后来,有人不守规则了,站起来欣赏,这样一来就挡住了坐在后面的观众;那么后面的观众为了看戏,也跟着站了起来,因为不站起来就吃亏看不着戏了呀!结果,看同样的戏,大家原本舒舒服服地坐着,现在变成咬紧牙根站着。更要命的是,看的戏丝毫没有因为大家站起来而变得精彩。如此折腾,意义何在?补课亦然,甲校违规补了,乙校不补感觉就要倒霉,丙校丁校见了不得了,也一股脑儿跟着强补,你补我补大家补。大家只管补,至于补课本身有无用处、有无必要的问题,早被喧嚣的红尘淹没了。可悲的是,大家补到头来,才发现学生成绩较之前相差无几,学校排名还跟原先一样一样的,只不过老师更疲惫了、学生更厌学了、领导收入(补课费)更高了而已!
恶补之下,必有“奇招”。在鲍方任班主任的1502班课室里,贴有一纸“班级公约”,该公约详细规定了有关考试、违纪的奖惩措施,其中第二条曰,“周考成绩总分低于350分者,必须将每周的小题训练计划与每天的小题训练作业交给班主任检查,月考低于350分者,月假当天不能够回家,必须完成月总结后方可回家”(11月20日《北京青年报》),这可是地地道道的霸王条款,明明白白的分数挂帅!由此可见,所谓的“好老师”,不过一介应试教奴,教奴越是兢兢业业,其学生就越是困苦难受!本案凶手罗某的成绩足够考上一所重点大学,但罗对此并无太大兴趣,罗给不止一个同学讲过,自己只想考取本市一所普通二本学校,“只想过轻轻松松的生活”——人各有志,这也无可厚非,可老鲍苦苦相逼为哪般?可惜,老鲍再也听不到其同事“别管太多”的哀叹了,也听不到其兄鲍四军“没这么负责就不会出事”的责怪了!
顺便说一下,这位班主任“负责”到什么程度呢?“在几年前,父母在40多天内相继去世,鲍四军给鲍方打电话,鲍方两次都未能及时赶到见父母最后一面。鲍四军最后一次见鲍方是在不久前舅舅的葬礼上,鲍方到场不到半个小时就返回了学校。”(11月20日《潇湘晨报》)怎么回事呢,鲍方工作的沅江三中在沅江市黄茅洲镇,而老家在同市的阳罗洲镇,两镇相距不过十公里半小时车程,鲍方居然“两次都未能及时赶到见父母最后一面”?还有鲍方奔其舅的丧,居然“到场不到半个小时就返回”?这是典型的不孝子啊,这是薄情寡义之徒啊!这样的人,拿什么去教学生礼义廉耻孝悌忠信?别跟我提什么公而忘私工作为重什么舍小家顾大家,一个人连至亲之情都不顾的话,他有什么面目和资格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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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有罪?
死者长已矣,尽管感到惋惜,但我还是要说,在本案中,鲍老师是有过错的,他的错在于长期充当违规补课的刽子手,积极扼杀学生的自由与人权(休息权),使学生沦为工具化、机器化、无性灵化的应试产品,其严重性隐蔽而深远,唯分数论者岂足道哉!有个挺热的帖子矫情地写道:“哭泣吧,沅江。哀嚎吧,沅江!为这位优秀的人民教师发出你的呐喊和哀鸣吧!”这纯粹是不问是非不讲法治而感情用事的扯淡!
话说回来,横夺学生假日休息权之“苛政”殃及的范围是全校性的(全镇、全市未可知也),并非鲍老师一人独创(“好老师”通常没这个胆)。那么有些法治问题,我觉得有必要问问作为教育管理者的沅江三中校长刘坤龙: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禁令(教师〔2015〕5号),刘校长当真不知道?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刘校长当真不知道?
《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刘校长当真不知道?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第7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这个刘校长也不知道?
知道个屁!
有多少法盲校长,假“封闭式管理”之名限制师生自由,野蛮剥夺师生人权(休息权),让教师充当其奴隶、让学生充当其工具,在其个人开办的应试工厂即学校中玩命运转,只为榨得考分名次换取虚名浮利,哪管得师生是人是机器?
在记者面前,刘校长称“问题少年的出现,要么是家庭管得太严,要么是太过溺爱,网络信息也会对学生的思想造成较大影响”(11月18日《潇湘晨报》),乍一看像个专家在剖析问题,牌坊立得挺端庄,细一瞧,这家伙自私、无担当的一面暴露无余啊——案子没发你作威作福,案子发了你立马将责任撇给“家庭”、“网络信息”,试问施害者和受害者都是你学校的人,且案件就发生在你学校,你就一点关系没有?你说出这话就不心慌不脸红?你还声称“在三中弑师案件发生后,学校一方面对老师的情绪做了安抚,另一方面也开展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讲座和心理辅导”,试问今日学生心理问题是谁造成的?目无法纪、片面追求考试成绩而向师生长期施压的你脱得了干系吗?“一切为了学生”,有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进行!
鲍老师之死,当然不能将原因简单归并于违规补课,然而没有违规补课,也就没有后来的师生冲突,鲍老师也就死不了。所以违规补课的始作俑者——校长必须负责!换句话说,鲍老师之死,心理变态的学生罗某是直接施害的主犯,而营造恶补环境使师生矛盾锐化的校长则是间接施害的帮凶,当然也要负起刑事责任,为自己的失职渎职买单!以此推之,假如刘校长是奉上级领导之令补的课,那么刑责务必继续上追,非如此不足以告慰鲍老师的在天之灵!
只是,这样一来,“教学事故”就绝迹了吗?谁能保证今后不再上演?我们教育界的领导、管理者们究竟改不改得了吃“补课”屎的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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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思
“激情”也好,“故意”也罢,老师终归翘了辫子,等待这个16岁少年的终归不会有什么好果子。《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49条又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那么罗某今后的人生道路,应该是“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将视犯罪情节而定。而未成年人罗某的家长,也将为自己的监护失责买单,且将被这宗惨案带来的阴影长期笼罩……
可惜了,这名生活俭朴、学习刻苦,成绩由中等逐渐考到班级第一、年级前十的学生。
可惜了,这名老师喜爱,班主任为他争取助学金、安排他坐教室中间靠前位置的学生。
然而,这样一名老师眼中的“好学生”,给同学的印象却是“孤僻”、“内向”、“不合群”,老师知道吗?就算知道,这有考试成绩重要吗?今日“孤僻”、“内向”、“不合群”的“好学生”是如何成长起来的,学校、家庭、社会及上层决策者,哪个也别溜,哪个也别跑!
(图片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