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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少并不一定精

(2010-03-22 00:29:45)
标签:

保险条款

定期寿险

给付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医疗费用

财经

最近听到很多代理人吹嘘.说自己公司的条款责任免除有多么多么的少.条款写的多么多么有特色.想借着这个话题为大家分享几个案例.说明合同简言并非好事.让消费者明白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如何看懂保险条款方面的漏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两年前接触的某客户.提出要购买返还型的定期寿险.当时正是产品更新换代的阶段.很多老产品都在停售.精挑细选,最终为客户选定了一款合资公司的返还型定期寿险.在客户投保之前.我发现本款产品在产品条款设计方面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因疾病身故并未明确指出等待期是多久.(通常的定期寿险是因为意外或180天后的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额.但本款产品并未写明重大疾病等待期).于是我向这家公司求证.从客服人员到经代负责人到他们公司的高级业务经理.没有任何一个人给出我明确的答案.无奈客户马上要过生日.产品可选范围又小.最终只好硬着头皮选择了本款产品.投保时,此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即便是出事了我们也照样赔付.....

谁成想客户竟然在不足200天之后真的患上了重大疾病.生命垂危.为了顺利的完成理赔.我在客户尚未提交理赔申请之前先和保险公司简单的交涉了一下.对方给我的答案竟然是客户出险距离投保时间太短.有骗保嫌疑.我公司作为客户的受托人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交涉的理由是保险合同当中并未列明重大疾病的等待期为多久.所以如果客户身故应该给付保险金额.此公司思忖再三,回复说按照他们公司的惯例.重大疾病险的等待期应该为90天.所以90天后出险才可以理赔.

在客户提交理赔申请之后,保险公司进行了核查.证实客户在投保90天前并未接受过任何医疗检查.但保险公司却迟迟没有给出理赔结果.最后,我们建议保单的受益人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的第二天.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就划到客户的账面上了.

老实说,这也就是内行.如果是此公司自己的代理人或者客户自己去理赔.恐怕这个事情就"冤沉海底"了.....



二:07年,我公司的一名客户投保了某中资保险公司的意外卡.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费用报销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其中,在意外身故环节分为几个细则:航空事故50万元.轮船及轨道交通事故20万元.自驾车身故10万元.

同年.客户被狗咬伤.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客户投保的是一款交通意外保险.不承担一般意外造成的医疗费用.于是我们大家一起研究条款.发现意外医疗一项为附加险.且条款的内容是---因为意外造成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100元免赔.给予80%的报销.

它写的是意外.但并未列明是因为交通造成的意外伤害医疗.我们以这个为理由向保险公司进行交涉.最终客户还是得到了理赔款.

只因为几个字.保险公司甘愿吃个哑巴亏.



回到开篇时提到的话题.责任免除少并不一定全是优点.关键要看条款写的是否严谨.严格来讲.保险法为小法.与国家大法相抵触的东西.即使现在诚保了,理赔的时候也是个麻烦事.....另外,对于一些条款解释不够详细的事情(如上述提到的类似问题).未来理赔的时候都有可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因此.希望各位消费者在投保时认真阅读条款.对于一些细节问题多多提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严进宽出是我们大家更希望看到的....


感谢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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