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杭州市的“富二代”飙车致人死亡案,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公安机关可能会偏袒肇事方的说法甚嚣尘上。为此,杭州市公安局负责人在5月11日再次向媒体表示对该案将公正办理,并对舆论关注的几个问题作了解答。
对于胡某的飙车行为究竟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杭州警方也作了分析,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现在社会舆论有一面倒的趋势,绝大多数人认为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相信大多数人是出于对飚车者对生命漠视的深恶痛绝。
作为法律人,我们应该保持应有的理性。笔者从法律规定角度谈一点看法。
首先,需要解释几个罪名及具体处罚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内所有罪名都属于广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也包括本案可能涉及的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
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看,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尚未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该罪。
再次,飚车属于一种间接故意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本案若有证据证明胡某是在闹市区飚车的话,那么从其主观上看应该是一种间接故意。飙车其实是比赛,本身并不是正常的交通行为,其目的不是为了借助汽车快速移动,而是为了比赛,通过竞争而获得名次。而在非赛车场地赛车,只要是成年人都应该判断出其危险性。胡某在闹市区飚车表明其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明知自己的飚车行为可能造成致伤致死不特定人的严重后果,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间接故意。胡某对经过改装的跑车,在闹市区以超过法定三、四十码3、4倍的速度飞驰时,完全清楚可能会碰到行人,完全清楚在这种速度下汽车的制动系统几乎没有作用。但胡某如果只是到某地去办事,超过法定速度行驶造成事故的话,那其主观上就不具有放任自己行为的间接故意,属于一种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无疑。
笔者希望杭州相关政府部门能公正依法处理本案,给公众一个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结果,还杭州人民一个安全的交通环境,不要让杭州这个“旅游天堂”变成“飚车天堂”!
相关判例:http://auto.sina.com.cn/news/2008-08-07/0822399879.shtml
作者:郑华建 副主任律师
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
提示: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谢谢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