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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房产商的真假合同之谜

(2009-02-27 10:07:51)
标签:

法律

号房

房产商

沈小涛

扬子

杂谈

分类: 法制新闻
法官与房产商的真假合同之谜
法官告房产商“一女二嫁”,索赔160万;房产商称对方做手脚,有诈骗嫌疑
■记者冯伟祥

 

    长兴县法院的一名法官购买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一套排屋,其后状告房地产公司搞“一女二嫁”,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103万元,还索赔160余万元,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原告对合同进行变造,恶意诉讼,实施诈骗。双方为此闹得不可开交,走上了法庭。
    2月24日下午,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定购排屋


    长兴县扬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在当地开发“扬子山庄”,引起了不少市民的兴趣。2007年5月14日,长兴县法院的法官沈小涛与置业公司签订了“销售定购书”,这份定购书明确沈小涛定购户型为“排203”,约定该排屋销售总额为98万元。同时约定,沈小涛除支付5万元定购金外(可直接冲抵购房款),届时支付首付款25万元,剩余房款68万元办理银行按揭。
    2007年6月15日,置业公司与沈小涛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建筑面积233.93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4189.28元,总价款为98万元。
    2007年5月17日、6月5日、6月19日,公司先后向沈小涛开具了长兴县房地产预收购房款统一收款收据。收款方式均为现金,金额分别为5万元、15万元、10万元。
    2007年9月19日,沈小涛通过办理银行按揭支付了剩余房款68万元。公司又一次开具了收据。
  上述收据,无一例外地在“商品房位置”栏注明“排203”。

 

交房起变故


    2007年底,置业公司通知购房户办理交房手续。当公司通知将扬子山庄203号房交付沈小涛时,却遭到了坚决拒绝。沈小涛表示自己买的不是203号房,而是201。
    沈小涛出示了自己手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第5页确实打印着排屋2幢201号房。
    置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傻眼了,拿出公司保存的合同一对照,上面没有注明房号。对此,工作人员解释说:“这是工作上的疏忽。”
    尽管如此,公司认为当时沈小涛买的确确实实是203号房。

 

索赔160余万元


    沈小涛认为置业公司搞“一女二嫁”,随即委托律师于2008年2月27日发函给置业公司,认为置业公司“应当承担向沈小涛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并提醒置业公司“为避免诉讼及其费用将会给贵公司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5日内就赔偿方案明确复函,或者来人与本律师和沈小涛协商”。
    置业公司回函称自己没有责任,沈小涛要求赔偿没有依据。
    2008年9月17日,沈小涛一纸民事起诉状递到法院,把置业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由于长兴县法院是沈小涛的工作单位,此案由湖州市中级法院指定吴兴区法院异地审理。
    沈小涛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103万元及利息5万元、赔偿原购房与现购房差价损失60万元,并由被告赔偿原告已付购房款一倍即103万元的赔偿款。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沈小涛诉称,按照2007年6月15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201号房出卖给原告,应当向原告交付201号房,但被告却已将201号房出卖给了原告之外的他人,而通知原告入住203号房。
    原告认为,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房产商认为对方有诈骗嫌疑


    沈小涛提供的一份合同和其向银行办理按揭的合同,均注明是201号房,表明他购买的商品房是201号房。
    置业公司对沈小涛提供的合同提出了质疑,认为对方做了手脚。合同有拆开重新装订的痕迹。其他横线上的字都是顶格的,而这两份合同“201”三个数字与前面的字有间距,且间距明显不一致。记者量了一下,沈小涛持有的一份的间距是0.8cm,给银行办按揭用的一份间距是0.4cm,两者相差0.4cm(相当于一个四号字的宽度)。仔细观察,“201”三个数字与相邻横线上的数字比较,不但字体不一致,就连字号也不一样。
    “合同一式四份,公司一次性打印。而按照常理,稍具常识的人都知道,打印多份时只要在打印份数上做个选择就可以了,根本不会出现这样的异常情况,惟一的可能是,购房户为了某种需要而拆开合同,在合同空白处套印了内容,然后重新装订。而且,‘201’三个数字不是同一时间套印。”置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说。
    置业公司表示,沈小涛当时是购买203号房的。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公司提供了销售定购书、收款收据等证据。“无论是合同签订以前还是签订后,一系列的证据足以证实他买的就是203号房。”
    “沈小涛购买的房屋是203,他本人其实是明知的。”
    还有,203房的面积是233.93平方米,201号房是236.79平方米,相差2.86平方米。合同上清清楚楚地注明了“面积233.93平方米”。
    另外,合同中关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表明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而作为合同附件一的商品房的平面图,也明白无误地标注是203号房。
  在24日的庭审中,置业公司还出示了其他合同,证明早在2006年即在与沈小涛签订合同前,就已经将201号房卖给了钱先生。
    针对沈小涛声称购买的是201号并诉至法院索赔160余万元的行为,房产商认为此案涉嫌犯罪,而且涉及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应中止诉讼,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置业公司有关人员表示,公司做到了仁至义尽。
  昨日下午,记者拨通了沈小涛的电话了解情况,他表示置业公司提供的合同是假的。长兴法院监察室袁雪明主任告诉记者,因目前沈小涛与房地产公司的纠纷还在诉讼阶段,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还不便介入。“如果吴兴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有了一个定论,我们再依法处理。”

                        2009年2月26日《浙江工人日报》

该报道的链接:

http://www.zjgrrb.com/gb/node2/node802/node149949/node413904/node413907/userobject15ai5470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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