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 省司法厅:公民受委托参与诉讼代理将受限
(2008-10-08 13: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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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杭州10月7日消息(记者王权 实习记者史朵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除律师外,浙江省所有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代理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格限制。
据了解,新规定施行后,只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关的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才有资格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其他公民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具备代理资格。
同时,如果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中收取报酬的,法院将不予准许其代理。此外,还包括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群众扰乱诉讼秩序,原系受案法院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等情形。
法院为了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实行一案一登记制度,建立公民代理人信息档案。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到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经法院审查并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后,受委托人才可正式进行诉讼代理。
http://www.cnr.cn/2004news/internal/200810/t20081007_505116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