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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人为安徽阜阳事件负法律责任

(2008-04-28 12:04:51)
标签:

安徽

阜阳

儿童

感染

肠道

病毒

ev71

法律

杂谈

分类: 博主办公室

   昨日刚哄宝宝睡着,上新华网就看到一则新闻:安徽阜阳市789名儿童感染肠道病毒EV71 19人死亡。初为人父的我,看到这新闻,心里顿时一阵心悸。十九条初来人间还未来得及看清世界的小生命就这样走了--

   为什么?是病魔夺走了他们吗?不!是那些失职者!请看这些职能部门的所作所为:

   ●“几例”死亡病例,其实是9例。之所以说“几例”,是怕引起百姓不必要的恐慌。

   ●官方表示,“经疾控中心专家流行病学调查,表明这几例病没有相互传染联系,至今未发现类似症状的患者”

   ●官方回应的是“呼吸道疾病”,而同时大量出现在幼儿园门口的宣传单,内容却是“怎样预防手足口病”。

   ●“上级有安排,这件事情,不准乱说,谁说出去,谁丢饭碗”。

    这就是这些人民公仆做的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都规定了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和相关疫情控制措施,安徽阜阳的相关部门不仅不如实公布,反而隐瞒事情,死亡9例说成几例,实为严重传染病说成“没有相互传染联系”;是肠道病毒EV71 ,在他们嘴里却成了“呼吸道疾病'.更令人气愤的是居然还指明此事不能说。

   明明是死亡九例,却找到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之所以说“几例”,是怕引起百姓不必要的恐慌。

    人们的害怕、恐慌来源于对疾病的无知,认识了,了解了就会不害怕,就有办法对付它。这么简单的道理难道这些“人民公仆”不知道吗?

    非典的教训对我们中国人来说不可谓不深刻了吧。想不到时隔几年仍然有人“好了伤疤忘了痛”。

    现在说再多也不能挽回19条幼小的生命,当务之急是尽量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大,另外应该有人对此事负上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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