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钱减刑”乍一听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当然,这是一个民间的说法,准确地说是这样的:如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那么法院有可能对被告从轻处罚。广东东莞法院正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倡导这种做法。在一个被媒体广泛报道的案例中,抢劫致人死亡的被告赔了被害人家属5万,最后判了死缓。
“赔钱减刑”是否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否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是否会造成穷人和富人同罪不同罚?是否会沦为“花钱买命”、“拿钱赎刑”?是否会让严肃的审判变成讨价还价?
铺天盖地的质疑。
本周末的大家看法选择了这个敏感的话题。东莞法院派出了刑事审判一庭的副庭长李红辉来参加节目。
也是从李庭长的回答中,我们获知了一个惊人的事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是如此之难,以至于,2004年东莞法院的所有此类赔偿案件是0%的赔付率!2005年是两成,而2006年大力推行“赔钱减刑”后,赔付标的比过去几年的总和还要多。
原则遭遇现实。
对那些失去劳动能力的被害人和那些失去亲人的被害人亲属来说,生活是残酷的,他们已经失去了,但还会失去更多···面对执行难的现状,“赔钱减刑”或许是一个维护被害人利益的现实的选择。但是,维护被害人利益更需要有司法制度的保障。
好消息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把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提到了2007年的议事日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