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旁听项院长的官司,结果是败诉了。法庭上听了双方2个多小时的唇枪舌剑,我留下了2个大大的疑问。其一:萧山公安局在出具的书面材料上伪造了日期,为什么最后被认为合法合理?其二:公安局拒绝为院长变更姓名是因为院长理由不充分,可是却不说明为何理由不充分,也没有出示任何文件解释哪些理由才叫“充分”。如果这样的话,那所谓的公民姓名权好象完全掌握在别人手里的。也就是说,去更改姓名前得先瞅准了当地行政机关经办人的心情好不好,因为没有任何的条款来比对啊,只好听天由命。别人说理由充分就充分,不充分就不充分。这样来看,我们哪有什么公民姓名权?本想去学学法律知识,没想到越听越糊涂,回来绕了半天都没绕明白,只好上来博几句了,如有法律界高人路过,麻烦为我解答解答,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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