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办理货物保险的自愿与义务
姜 峰
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国际货物贸易中商品价格中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用于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交货地点,以及明确货物交接过程中买卖双方的有关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就风险而言,因为货物在长途运输过程中有时难免会遭受破损和丢失,为了规避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相关当事人有必要对货物进行投保,因此我们应理清在何种情况下办理保险是义务的,即必须办理,哪些情况下是自愿的,即可办可不办。首先我们先来观察三则案例:
案例一: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与韩国某生产企业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机械设备的买卖合同。卖方(该机械进出口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但是鉴于运输路程不是很长而且承运人是与卖方长期合作的一家信誉优良的船公司,该机械进出口公司认为运输途中风险的几率很小,于是没有办理保险。结果货物果真安全完好地到达目的地但是买方却告知卖方由于没有投保而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要求给予赔付。
案例二:我国青岛某纺织厂与日本某商社以DES条件签订了一份运动服出口合同。作为卖方的青岛该纺织厂办理了货物的运输,考虑到运输路途不是很遥远,而且此船公司是一家经营了十余年的信誉很好的公司,因此该纺织厂没有办理保险,结果货物如预料中安全地到达目的港,并交付买方该日本商社,合同顺利完成。
案例三:我国大连某出口公司以FOB条件向日本一进口公司出口了一批钢材。买方(该日本进口公司)办理了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亦是鉴于运输路程不长以及承运人的信誉极高的考虑,该日本公司深信运输途中不会出现风险便没有办理货物保险。货物安全地到达目的地,合同顺利地完成。
上面的案例一和案例二中,同样是合同的卖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同样是运输路途不长,同样是没有办理货物保险,货物都是安全到达目的地,但是结果却是大相径庭:案例一中卖方被告知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而案例二中合同顺利地完成。而案例三中买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亦是没有为货物投保的情况下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但是合同同样是顺利完成。为什么会有这种结果呢?这就涉及到国际货物买卖中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办理保险的自愿与义务的划分。
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称《通则》)的解释,术语CIF和CIP中的“I”表示Insurance(保险),也即《通则》中只有CIF和CIP涉及到卖方办理保险事宜,并规定“The
seller must obtain at his own expense cargo insurance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such that the buyer, or any other person having an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 goods, shall be entitled to claim
directly from the insurer and provide the buyer with the insurance
policy or other evidence of insurance
cover(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我们通过规定中的must(必须)一词便知在CIF和CIP术语下办理货物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是卖方的一个义务(obligation),如果卖方没能在必要的时间内办理保险,一方面卖方将承担货物途中的破损和丢失的损失,即使随着货物已越过船舷(在CIF下)或者货物提交承运人(在CIP下)风险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另一方面,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保险单据的缺少也会使卖方收汇受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2000年通则》规定C组术语为启运合同(Departure
contract),风险随着货物的提交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因此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可见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办理货运保险的(The
seller is obliged to procure insurance for the benefit of the
buyer)。此外,DES所在的D组术语DES、DEQ、DDU、DDP(DAF除外)是到达合同(Arrival
contract),根据《2000年通则》,“the seller is responsible fo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agreed place or point of destination within the
country of import. The seller must bear all risks and costs in
bringing the goods
thereto(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送到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并承担货物交至该处为止的风险和费用)”,也就是说,只要卖方把货物在目的地安全完好地交给买方才算完成其义务,在运输途中是否为货物办理保险买方是不关注的。因此,在D组术语下卖方是为自己利益而办理保险的,因此是自愿行为,即可办理也可不办理。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从卖方工厂或仓库至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之间的风险问题并未包含在13个术语之中,因此卖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规避此运输区间的风险,可自愿办理保险,是一种选择但并非义务。
关于买方对货物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000年通则》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如前所述,在C组、D组和F组术语下,随着卖方将合同项下的货物交给买方或承运人,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也便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所以买方对货物的投保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见是自愿的;在D组术语(到达合同)下,在跨境运输中的风险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因为买方无需为货物办理保险的。这也是为什么《2000年通则》中的13个术语下买方的投保义务中均注明的是no
obligation(无义务)。换句话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可以对货物办理保险也可不办理保险,如果买方完全有理由相信运输途中的安全性或者买方完全相信承运人的信誉,则买方可以选择对货物不办理保险,但是一般情况下为了最大程度地避免风险和由此导致的损失,买方在其选择自愿投保的情况下还是会对货物进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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