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小三”要赔一千万?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人被称之为“小三”。所谓“小三”,和“二奶”差不多,都是插足别人家庭的第三者,当然多指女性了。过去,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小三”们在破坏了别人的家庭、导致了别人的婚姻解体家庭破裂后,不能受到相应的惩罚。最近,全国人大代表马兰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议案”,该议案提出:“无过错方有权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这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有利于遏制婚外性关系的发生和蔓延”,多数人也认为如此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也就是说,马兰代表认为,今后,有过错方“小三”应该向无过错方予以赔偿。那么,如果“小三”给别人的家庭和婚姻造成不良后果后,应该给予多少经济上的补偿才合适呢?
首先,我坚决赞成马兰代表的提议,对于给别人的家庭造成不幸的“小三”,如果不予以严惩,他们就会肆无忌惮我行我素,他们的生存注定是要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的!
其次,至于给予多少经济补偿的问题。我认为:一、其实,给予再高的经济补偿都不能治愈那些受到伤害者的精神创伤,一个和睦的家庭、温馨和谐和恩爱的婚姻不是金钱能够买回来的。比如说一个女性,如果因为“小三”的插足,使她的丈夫抛弃了她,她受到的各方面的打击是很沉重的,我想,即使给她一百万又能怎样?特别是心灵上的煎熬、精神上的痛苦等,都不是钱能够抵消的。二、当然,如果将来法律将此明确下来,经济补偿也不会漫给价,有人说应该罚“小三”一千万吧!这样的说法我并不赞成。但是,我认为也不能太低,其处罚额度的原则就是让“小三”们接近倾家荡产,让受害者在精神上的伤痕难以愈合的情况下,经济上能够有一个宽裕的条件,让受害者的生活和工作不要受到太大的影响。
让“小三”们感觉到自己的行为将可能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损失之后,他还有多少胆量去靠破坏别人的幸福来建立自己的安乐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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