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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印花税历次变动情况

(2007-05-30 10:10:54)
    1990年6月28日, 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


    1990年11月23日,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

    1991年10月, 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 1991年10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双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文件,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12日, 针对当时证券市场过度投机的倾向,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3‰提高到5‰。

    1998年6月12日, 为了使证券市场能持续稳定向前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5‰下调至4‰。

    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为3‰。

    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交易印花税率从4‰调整为2‰。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5年1月23日, 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2‰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 A股、 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转自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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