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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部署海上风电

(2009-09-02 16:44:25)
标签:

再生能源

财经

分类: 东拉西扯
国家发改委对海上风电发展作出了新的安排部署。62日,国家发改委召集国家海洋局,国家电网公司,部分沿海地区省(市)发展改革委、风电投资企业及设备制造企业,在江苏省南通市召开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协调会议。会议总结了江苏等沿海地区大型海上风电基地规划进展情况,对近期海上风电规划等开发前期工作和示范项目建设进行了安排和部署。72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以发改办能源[20091418号文,印发了此次会议纪要,要求各关单位按会议安排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协调会纪要》说,200962日,国家发改革委在江苏省南通市召开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协调会议。会议总结了20091月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及沿海大型风电基地规划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步海上风电基地规划及开发建设进行了安排和部署。现将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提高对开发建设海上风电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全球以化石能源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已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特别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对全球环境构成很大威胁,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仍将持续增长,能源资源和能源环境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制约。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同时,不断扩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构筑清洁、安全、可靠的能源供应体系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风能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风力发电是技术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加快风能资源开发利用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措施。上海、江苏、浙江等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常规能源资源匮乏,一次能源主要依赖外省输入或进口,但海上风能资源丰富,具有面积较大的潮间带、潮下带滩涂以及近海、深海风电场场址,开发建设该地区海上风电是有效利用风能资源,缓解能源、环境压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从国家和民族长远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开发利用海上风能的重要性,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我国海上风电发展。

二、加强海上风电建设的规划工作

做好海上风电规划工作是开展海上风电建设的基础。有关省(市)要根据各沿海风能资源特点,按照"有效利用、保护环境、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的要求,坚持"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开展海上风电建设。海上风电规划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开发利用规划、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海洋灾害防御工作要求。各省(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能源局下发的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工作大纲要求,组织海洋、土地、环保、电网和气象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加快开展海上风电规划工作。在开展风能资源评价、摸清地形地质条件、协调好海上风能资源开发与海域使用、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关系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发展,对海上风电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做到布局合理、目标明确、要求清楚,在报国家能源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尽快开展海上风电输电规划工作

风能资源具有随机性和间歇性的特点,风电大规模接入电网会对电网运行带来一些影响。加强大规模风电接入电网技术研究,分析风电可能对电网运行带来的影响,有针对性地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增强电网接纳风电的能力,是做好风电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电网公司要组织各相关网省公司,按照电力电量平衡原则、以及电网发展和风电规划目标要求,开展风电电力电量消纳和送出能力研究,分析本区域电网对风电装机容量的承受能力,根据各省(市)海上风电规划方案及拟定的风电场场址,抓紧开展输电网架规划设计,拟定风电基地接入电力系统初步方案,提出海上风电输电规划报告,并根据海上风电项目开发进程,及时组织开展送出工程建设,保证海上风电及时全额上网。

四、加快推进海上风电场示范项目建设

上海、江苏、浙江等东部沿海地区潮间带、潮下带滩涂以及近海风能资源较为丰富,电力市场广阔,具备建设海上风电的资源条件和消纳大规模海上风电的市场条件,海上风电发展前景良好。为了有效推进全国海上风电发展,探索适合我国海上风电发展的新模式,国家将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由近及远、分期建设"的原则,选择几个具备装机100万千瓦以上的海上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分别授权有实力的风电开发企业与设备制造企业,合作开展前期工作及适当规模的海上风电场示范工程建设。对示范工程建设顺利的开发企业,将本着扶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的原则,同意其继续开展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后续项目建设。

水规总院作为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海上风电建设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和成果验收工作,会同有关省(市)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首批开展前期工作的海上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及示范项目场址,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提出承担海上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前期工作及示范工程建设企业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在落实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规划成果及各开发企业资格条件后,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水规总院提出海上风电示范项目开发方案,报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实施。

五、加快技术进步和标准体系建设

推动技术进步和建立标准体系是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条件。在积极推动海上风电示范项目建设的同时,水规总院要组织相关单位抓紧开展海上风能资源测量、海洋水文对风电机组的影响与作用、海上风电机组基础结构、风电机组运输与安装、塔架与基础施工、风电机组结构防护与运行防护、海上风电场工程概算等专题研究,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风电设备制造企业、风电开发建设企业也要加大科技投入,加快推进储能、施工和管理等技术进步工作,支持和促进海上风电发展。

此外,水规总院应组织有关勘测设计、建设施工、设备制造、科研院所等单位,学习和借鉴国外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技术和经验,分析和总结国内外海上风电建设实践经验,逐步制定和完善适合海上风电特点、涵盖海上风电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施工设计、运行和维护管理等全过程的海上风电技术标准体系,以规范和指导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

六、逐步制定和完善海上风电激励政策

与陆地风电建设相比,海上风电建设单位千瓦投资高,运行维护费用大,发展海上风电需要价格、税收等方面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在完善陆地风电电价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海上示范风电场建设,探索和总结潮间带、潮下带滩涂以及近海风电场等不同区域的风能资源条件、风电场工程综合造价水平、海上风电场工程运行维护费用等,并结合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制定适合海上风电发展的电价政策,促进海上风电健康发展。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以上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推进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加快技术进步,提高设备制造能力和建设管理水平,促进我国海上风电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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