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0〕11号
(2024-10-06 09:43:46)
标签:
高校教育 |
分类: 高校规划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
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以下简称《决定》),除教育部以及外交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体育总局、侨办、中科院、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继续管理其所属学校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学校。为贯彻落实《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附件一:
划转教育部管理的学校名单
(共27所)
一、独立建制划转教育部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22所)
石油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河海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北京广播学院 中国药科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电子科技大学
中央美术学院 西南交通大学
中央戏剧学院 西南财经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二、划转到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学院、分校(2所)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北京邮电大学函授学院
三、随普通高等学校划转到教育部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3所)
北京针灸骨伤学院附属中等专业学校
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中专部
上海铁道大学附属卫校
附件二:
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高等学校名单
(共40所)
一、与教育部现有直属高等学校合并的普通高等学校(13组,22所)
北京医科大学与北京大学合并
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与东南大学合并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武汉)、武汉测绘科技大学与武汉大学合并
白求恩医科大学、长春科技大学、长春邮电学院与吉林大学合并
上海医科大学与复旦大学合并
山东医科大学与山东大学合并
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与华中理工大学合并
武汉汽车工业大学、武汉交通科技大学与武汉工业大学合并
湖南医科大学、长沙铁道学院与中南工业大学合并
湖南财经学院与湖南大学合并
重庆建筑大学、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与重庆大学合并
西安医科大学、陕西财经学院与西安交通大学合并
上海铁道大学与同济大学合并
二、相互合并划转到教育部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5组,11所)
北京针灸骨伤学院与北京中医药大学合并
中国金融学院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合并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与北方交通大学合并
中南政法学院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
西北建筑工程学院、西安工程学院与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合并
三、与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合并的普通高等学校(1组,1所)
哈尔滨建筑大学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合并
四、与普通高等学校合并的成人高等学校(5组,6所)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并入中国政法大学
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并入中央财经大学
武汉科技职工大学并入华中理工大学
常州水电机械制造职工大学并入河海大学
电子工业管理干部学院、北京成人电子工业学院并入北京信息工程学院
来源: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0/content_60667.htm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