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新疆医学院与新疆中医学院合并组建新疆医科大学的通知
教计〔1998〕3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上报新疆医学院与新疆中医学院合并组建新疆医科大学方案》(新政函[1
997]42号)等文件收悉。经研究,同意新疆医学院与新疆中医学院合并,校名为“新疆医科大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疆医科大学成立后,原新疆医学院与新疆中医学院的建制即予撤销。
二、新疆医科大学由你区领导管理,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由你区统筹解决。
三、该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发展规模为5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望你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快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强对新疆医科大学的领导和管理,尽快落实合并所需资金,加快学校建设,尽快实现学校的实质性融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注意发展中医教育,结合新疆地区的特点,把学校办成具有一定特色的医科大学,为新疆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教育部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3/s7050/199804/t19980407_165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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