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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7-01-08 11:08:51)
标签:

高等教育

分类: 时政述评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4 作者(文号):来源:高教处

 

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教高〔2015〕2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在总结以往、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拟从2017年起,对试点工作有关环节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院校申报范围

2017年,本科高校试点工作申报范围仍为我省转型发展试点高校(专业领域)和已开展试点工作的本科高校;高职院校试点工作申报范围为全省所有高职院校。

二、试点院校及专业的产生

省教育厅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在本科试点院校申报范围内,遴选符合条件的本科试点高校,下达培养计划。

各高职院校可根据院校特色和专业优势,向遴选出的本科试点高校自主申报。本科高校根据申报高职的办学综合实力和专业办学条件等,组织评审,自主遴选与其联合培养的高职院校及专业。

各本科院校遴选出与其联合培养的高职院校后,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本科高校牵头向省教育厅提交联合培养申报书,经审核批准后实施试点专业的联合培养。

三、试点本科院校及专业的要求

本科试点高校由省教育厅在符合申报条件的院校范围内遴选,其试点专业应符合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及产业发展需要,专业办学条件好、毕业生就业状况良好。优先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校:

1.参加并通过上一轮教育部本科高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本轮审核评估、合格评估的院校;

2.已列入“十三五”新建院校合格评估,并积极开展评建工作的院校;

3.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实验实习条件建设、教学研究等方面成效显著的院校。

4.已经开展专本联合培养试点工作的院校。

四、试点高职院校及专业的要求

试点高职院校应是办学规范,办学综合实力和社会影响力较强的高职院校。其试点专业原则上应为省级及以上重点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特色及品牌专业,且该专业至少近年有一届毕业生、每年招生人数在70人以上、每届最终毕业人数60人以上;对在2016年试点专业教学工作检查中不合格和当年报到率低于70%的专业,不得遴选为2017年的试点专业。

各试点本科高校对试点高职院校及专业的遴选,应主要考察高职院校的综合办学实力和社会影响力、试点专业办学条件、办学成效等。各试点本科高校要根据《高职院校申报专本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试点工作的评审指标体系》(见附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的高职院校及专业进行评审,择优入选。各高职院校要如实申报,并提供准确的支撑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其试点专业的申报资格。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为让更多的优质本科教育资源开展试点工作,已开展试点工作的本科高校要继续按要求积极做好联合培养试点工作,我厅对已开展试点工作的本科高校不作重新申报要求。在本科高校试点工作范围内,尚未实施试点工作的本科高校可于2017年2月4日前向省教育厅提出试点工作申请,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试点工作资格,省教育厅将于2017年2月完成遴选,并将所有本科试点高校名单一并向社会公布。

为遵循人才培养规律,本次遴选出的本科高职联合培养院校将至少稳定一个人才培养周期。在此过程中,省教育厅将对试点高校的专本联合培养试点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构建、教学质量监控等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建立退出机制,对达不到人才培养要求的院校,取消其试点工作资格。

 

各本科高校对各自联合培养的高职院校的遴选应在2017年2月底以前完成,并于3月上旬向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提交联合培养申报书。

联系人:吴勃,联系电话:027-87328172;电子邮件:hbjytgjc@163.com,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

附件:高职院校申报专本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试点工作的评审指标体系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


 http://www.hbe.gov.cn/content.php?id=15905

 

附件

高职院校申报专本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试点工作

的评审指标体系

 

一级评分指标(分值)

二级评分指标(分值)

评分要素

评分细则

得分值

1.学校影响力(15分)

1.1学校影响力(15)

学校获得的省级及以上称号,包括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等。

(1)国家示范高职院校15分;(2)国家级骨干高职院校、国家产教融合高职校11-15分;(3)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省厅与地方共建高职校7-10分;(4)其他高职校3-6分。

 

2.学校试点专业影响力(15分)

2.1学校试点专业影响力(15分)

试点专业获得的省级及以上称号,包括省级及以上重点、特色及品牌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等。

(1)国家示范(骨干)校重点建设专业及专业群12-15分;(2)省级职教重点、品牌、特色、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9-12分;(3)国家(省级)行业特色专业等称号6-9分;(4)一般专业3-6分。

 

3.学校试点专业基本条件(30分)

3.1试点专业师资条件(15分)。

试点专业理论和实践教师素质和结构合理性,包括专业师资数量、专业带头人、职称结构、双师素质、企业经历、职业资格证书、楚天技能名师设置等。

全部满足12-15分;大部分满足6-11分,50%以下满足0-5分。全部满足标准:(1)专业师资结构合理、人员数量充分;(2)专业带头人为副高以上职务,且在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3)双师素质90%以上;(4)有企业经历人数50%以上;(5)有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100%;(6)有楚天技能名师1名以上。

 

3.2试点专业实践教学条件(15分)

试点专业实践教学条件满足度及先进性,包括实践教学场地面积、设备设施台套数及先进程度、校外实训基地及实践教学满足率等。

全部满足12-15分;大部分满足6-11分,50%以下满足0-5分。全部满足标准:(1)专业实践教学场地面积、实训设备仪器台套数充分满足教学需要、设备仪器先进;(2)规模化的校外实训基地≧5个。

 

4.学校试点专业建设成效(40分)

 

4.1已实施的试点专业教学工作成效(10分)。

试点专业教学工作评估达标程度等。

优秀9-10分;一般5-8分,较差0-4分。优秀标准:(1)试点专业(联合培养)新生录取率100%、报到率≧90%;(2)试点专业(联合培养)教学工作评估为优秀。

 

4.2试点专业服务地方经济成效(10分)。

试点专业在湖北省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数量、比例及专业对口就业率等。

优秀9-10分;一般5-8分,较差0-4分。优秀标准:试点专业毕业生在鄂就业人数≧60%、60人以上。

 

4.3试点专业校企合作成效(10分

试点专业开展校企融合、订单式培养等取得的成效。

成效显著9-10分;一般5-8分,较差0-4分。成效显著标准:具有一定规模的订单式培养项目、校企融合成效明显。

 

4.4试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10分)

试点专业对口就业率、优质课程率、技能大赛成绩等。

优秀9-10分;一般5-8分,较差0-4分。优秀条件:(1)专业就业率≧95%、对口就业率≧85%;(2)具有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课程称号的课程;(3)具有国家级及省级技能大赛获奖项目。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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