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1-11-16 0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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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教育 |
分类: 高校规划 |
高职高专ke升为本科院校吗?
教育部公示2009年中东部地区申报设置的48所高校。我省共有3所高校拟更名:武汉科技学院更名为武汉纺织大学、湖北中医学院更名为湖北中医药大学、武工业学院将更名为武汉轻工业大学。
有近一半是高职高专升为本科院校。
高职高专要升为本科院校必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181/201006/88612.html
教育部公示2009年中东部地区申报设置的48所高校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中东部地区申报设置高等学校,48所通过了教育部的初审,从今天起进行为期8天的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学校有悖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办学行为均可以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反映,特别是申报学校有无违规办学行为、有无虚假招生宣传、有无贿赂国家公职人员和评审专家、办学条件是否属实等问题。
根据教育部网站,公示时间为2009年12月22日至2009 年12月29日。有关反映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起,内容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否则将不被受理。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据悉,教育部将委托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实地考察拟设置学校。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公布了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6097163,66092136
传 真 号:010-66020442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邮政编码:100816
附件: | ||||
2009年中东部地区申报设置高校纳入专家考察范围名单(共48所) | ||||
序号 | 申请建校名称 | 建校基础 | ||
公安部(1所) | ||||
1 | 公安海警学院 | 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 | ||
国家林业局(1所) | ||||
1 | 南京森林公安学院 |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 ||
北京市(1所) | ||||
1 | 北京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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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3所) | ||||
1 | 天津外国语大学 | 天津外国语学院 | ||
2 | 天津城市建设大学 |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 ||
3 |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 | ||
河北省(3所) | ||||
1 |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 承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
2 | 沧州学院 | 沧州师范专科学校 | ||
3 | 石家庄铁道大学 | 石家庄铁道学院 | ||
山西省(3所) | ||||
1 | 吕梁学院 |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 | ||
2 | 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阳泉市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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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太谷师范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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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3所) | ||||
1 | 沈阳化工大学 | 沈阳化工学院 | ||
2 |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 ||
3 | 大连海洋大学 | 大连水产学院 | ||
吉林省(2所) | ||||
1 | 吉林财经大学 | 长春税务学院 | ||
2 | 吉林警察学院 |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 ||
黑龙江省(3所) | ||||
1 |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
黑龙江省卫生学校 黑龙江省第二卫生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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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哈尔滨金融学院 |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 ||
3 | 大庆石油大学 | 大庆石油学院 | ||
江苏省(3所) | ||||
1 | 常州大学 | 江苏工业学院 | ||
2 | 泰州大学(筹) | |||
3 | 宿迁学院 | |||
浙江省(3所) | ||||
1 | 浙江高等师范学院 | 浙江教育学院 | ||
2 | 衢州学院 | 浙江工业大学浙西分校 | ||
3 | 浙江农林大学 | 浙江林学院 | ||
安徽省(3所) | ||||
1 | 淮北师范大学 |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 | ||
2 | 安徽工程大学 | 安徽工程科技学院 | ||
3 |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桐城师范学校 | ||
福建省(3所) | ||||
1 | 福建江夏学院 |
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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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德学院 | 宁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
3 | 福建中医药大学 | 福建中医学院 | ||
江西省(3所) | ||||
1 | 新余学院 | 新余高等专科学校 | ||
2 | 江西公安学院 |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 | ||
3 | 江西第一师范学院 | 江西教育学院 | ||
山东省(3所) | ||||
1 | 山东女子学院 |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 | ||
2 | 齐鲁师范学院 | 山东省教育学院 | ||
3 |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 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 ||
河南省(3所) | ||||
1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
河南财经学院 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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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郑州师范学院 | 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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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南警察学院 |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 ||
湖北省(3所) | ||||
1 | 武汉纺织大学 | 武汉科技学院 | ||
2 | 湖北中医药大学 | 湖北中医学院 | ||
3 | 武汉轻工业大学 | 武汉工业学院 | ||
湖南省(3所) | ||||
1 |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 | ||
2 | 湖南警察学院 |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 ||
3 | 湖南女子学院 | 湖南女子职业大学 | ||
广东省(1所) | ||||
1 | 广东高等师范学院 | 广东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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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09/28]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181/201006/88612.html
教发〔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
(一)办学规模
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
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四)教学与科研水平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对申办学院的学校是指高职高专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学院更名为大学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2.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称为大学的学校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1)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至少应达到500万元,其他类高校至少应达到3000万元;
(2)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3)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4)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五)基础设施
1.土地。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学院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2.建筑面积。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仪器设备。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4.图书。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
各校都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5.实习、实训场所。普通本科学校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以医学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六)办学经费
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领导班子
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普通本科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和有关条件在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
设置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学校名称
1.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称为“××大学”或“××学院”。
2.设置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学科门类、教学和科研水平、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3.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4.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
三、设置申请
1.教育部每年第4季度办理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3季度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次审批时间办理。
2.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建校招生。
3.设置普通本科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委托其教育行政部门邀请规划、人才、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学科和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2)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本地区高等教育的布局结构;(3)拟建学校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4)拟建学校的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
4.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并附交论证报告及拟设学校的章程。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设立普通本科学校的,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5.普通本科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拟要求“去筹”、正式设立的普通本科学校,须在其正式批准的筹建期满后,由其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
6.凡提出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在经由教育部形式审查通过后,由教育部委托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考察、评议;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由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未通过教育部形式审查或未通过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议的学校,若仍需设置,需在下次由学校主管部门重新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凡未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教育部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主管部门。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教育部发布的有关普通本科学校设置问题的文件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181/201006/886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