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税务风险案例
(2017-10-04 10:22:20)分类: “营改增”专题讨论 |
加油站税务风险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1月26日 国税发[2003]142号)
1、深圳国税局2007年批复中石化加油卡销售折让开具发票方式
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明确石油互换不适用收入准则
5、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要求加油站收取现金开具专票必须备注车牌号
6、广东省国税局在2004年批复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无偿赠送矿泉水等物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下属油库加油站安全防范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复函》(2010年4月12日 粤地税函〔2010〕16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8月18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 3 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10月27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加油站转让、挂靠、合作等特殊业务的处理口径(中国财税浪子整理)
1、安徽地税2013年批复加油站转让按照一般资产转让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批复租赁经营的加油站经营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