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税收风险提示函已经开始发挥威力了
(2014-08-27 10:07:02)
标签:
股票税收风险中翰纳税人税务机关 |
分类: 2017年税收专项检查 |
中翰国际联合税报
2014年第310期
本期税报制作于2014年8月22日
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二层1室
100738
经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 有限公司、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及其成员机构根据许可协议使用“中翰”品牌及标识。
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系在内地注册,是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的首都总部,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有限公司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
中翰税务温馨提示:仅供内部参阅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9号
为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提示纳税人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通过向纳税人发送税务函告的方式对纳税人进行涉税风险提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收风险提示函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对税源管理中发现的涉税风险问题,通过函告告知纳税人,督促纳税人及时自查自纠,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服务方式。
二、本市税务机关均可以使用税收风险提示函方式对纳税人进行涉税风险提示,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对象和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三、税收风险提示函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纳税人发送。
四、纳税人对税收风险提示函中提示的风险问题应及时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对需要回复的函告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说明问题。
六、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函告回复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核实,对于纳税人提供虚假陈述、虚假资料进行函告回复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七、纳税人可以就税收风险提示函内容、相关政策法规等问题向税务机关了解情况。
八、税收风险提示函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九、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收风险提示函一
2014年4月4日
中翰联合税报订阅联系人:王骏
自2013年1月1日起年度订阅价格调整为4000元。
订阅请直接汇款至: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工体路支行
账号:3514 0188 0001 02111
户名: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汇款后请将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发票抬头开具单位全称发送至电子邮箱163wj@cntransferpricing.com,我公司将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7个工作日内将咨询费税务发票(北京市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快递至指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