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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2014-06-08 08:17:47)
标签:

财经

中翰

国家电网公司

光伏发电

电力产品

分类: 全国法规我最快

中翰国际联合税报

2014年第227

本期税报制作于201468

 


 

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二层1

100738

经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 有限公司、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及其成员机构根据许可协议使用“中翰”品牌及标识。

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系在内地注册,是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的首都总部,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有限公司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

中翰税务温馨提示:仅供内部参阅  切勿对外传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

为配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101日至2015123l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三、本公告所称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四、本公告自20147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63

 

 


 

中翰联合税报订阅联系人:王骏  18910380944

201311日起年度订阅价格调整为4000元。

订阅请直接汇款至: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工体路支行

账号:3514 0188 0001 02111

户名: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汇款后请将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发票抬头开具单位全称发送至电子邮箱163wj@cntransferpricing.com,我公司将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7个工作日内将咨询费税务发票(北京市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快递至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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