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但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票
(2014-05-16 09: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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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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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9]10号)第一条特别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条进一步明确,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第二条也规定,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531号)进一步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