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免征农信社农合行股金分红个人所得税
(2013-12-16 08: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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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金融保险企业财税 |
中翰国际联合税报
2013年第358期
本期税报制作于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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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财税〔2013〕46号
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改制后有关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1994〕31号)对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上述政策明确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改制后的农村合作银行在组织形式、服务对象、股权结构等方面与农村信用社没有明显区别,而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由原来以社员股金为主体的合作社形式,变为以股份制为主体的新型股份商业银行,企业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为公平税负,针对近期部分市就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来函,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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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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