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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免征农信社农合行股金分红个人所得税

(2013-12-16 08: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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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分类: 金融保险企业财税

中翰国际联合税报

2013年第358

本期税报制作于20131211

 


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二层1

100738

【经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及其成员机构根据许可协议使用“中翰”品牌及标识】

 

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系在内地注册,是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的首都总部,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有限公司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

中翰税务温馨提示:仅供内部参阅  切勿对外传播

 

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财税〔201346

 

 


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改制后有关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199431号)对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上述政策明确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改制后的农村合作银行在组织形式、服务对象、股权结构等方面与农村信用社没有明显区别,而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由原来以社员股金为主体的合作社形式,变为以股份制为主体的新型股份商业银行,企业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为公平税负,针对近期部分市就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来函,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1128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1128日印发

 

 

 


l  中翰联合税报订阅联系人:王骏

l  联系电话:1891038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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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账号:3514 0188 0001 02111

l  户名: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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