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股息红利仍可申报免税收入
(2013-12-05 22: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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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金融保险企业财税 |
优先股股息红利仍可申报免税收入
2013年11月30日,在星期六这个非工作日,《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彩亮相。
46号文规定,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除本指导意见另有规定以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46号文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46号文规定,优先股相关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应当遵循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会计标准。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投资优先股的比例不受现行证券品种投资比例的限制,具体政策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外资行业准入管理中外资持股比例优先股与普通股合并计算。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公共微信】谈及优先股的税收政策,我们就不能不涉及今年国税总局发布的41号公告《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优先股的属性特征介于公司债券与股票(普通股)之间,属于41号公告所称的混合性投资。混合性投资,有的是“名股实债”(比如一些信托充当的地产项目公司股东)、有的是“名债实股”(比如一些香港上市公司发行的永续债券)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尽管国发46号文的优先股具有特殊性,试点期间会受到很多约束,但其仍可依据41号公告判定其是“股”还是“债”。
41号公告指出,将一项混合性投资界定为“债”需要满足五个条件:
1、
2、
3、
4、
5、
我们判断,试点期间的优先股投资业务也可以结合41号公告进行判断,但我们并不认为41号公告是“优先股”的“前哨”或者片面强调41号公告的前瞻性。41号公告的给出了一套解决问题、分析问题的税法原则,将实质重于形式的抽象性要求转化为规范性文件具体的判定条件。当然,41号公告和优先股的试点一样,也需要通过实践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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