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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3〕103号光伏发电免征政府性基金

(2013-11-26 16:51:11)
标签:

电量

国务院

财政部

移民

办事处

财经

分类: 财务与会计

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
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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