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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试行保理差额征税

(2013-11-26 07: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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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属

有效期

债权转让

贷款利息

融资租赁

财经

分类: 租赁税务与资本税务

天津试行保理差额征税

今年年初,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悄悄发布了一份针对保理公司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文件——津地税货劳【20133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业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这份文件自20135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为5年。文件规定,对商业保理公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差额,商业保理公司扣除上述款项,应当取得金融机构利息支出单据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合法凭证。纳税人兼营其他项目的,允许扣除的利息按照“利息总额×保理收入总额/经营收入总额”计算。

天津试行保理差额征税

天津试行保理差额征税

天津试行保理差额征税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公共微信】保理是一种典型的融资行为,因此保理融资在营业税上并未出台特殊政策。以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用于保理融资为例,可以分为附带追索权和不附带追索权两种。另外,还存在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所对应的融资租赁出租人权益一揽子出售给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为。附带追索权相当于于债权质押融资,不附带追索权相当于债权转让融资,而一揽子出租人权益转让则相对复杂。天津的这份文件给予保理公司差额征税的待遇具有其减少重复重复征税的合理性,但是却缺乏明确的上位法支持。对于保理公司,如果能够将其尽快纳入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畴,制定合理的税率,当属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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