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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草根建议

(2013-06-01 10:29:31)
分类: “营改增”专题讨论

关于修改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草根建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日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正式发布,“营改增”试点扩展至全国。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第(一)“进项税额”第2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该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我们欣慰的看到,无论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抵扣政策都得到重大修改,“禁止抵扣”已经调整为“允许抵扣”,这一点对于减轻相关纳税人的合理税负确实大有必要。

但是,我们也发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12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10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这一规定不做修改,就会和财税【201337号文发生重大冲突,而且这一冲突利用“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相关解决机制还难以明确调和。

我们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做出修改,将其修改为“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目前,随着财税【201337号文的公布,实务中已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认识分歧,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修改能够在201381日前尽快完成。

此致!

                     草根纳税人:中国财税浪子王骏

                             201361

关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草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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