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举:新疆地税名称较长的单位发票使用规范性简称的公告
(2013-05-18 09:29:27)
标签:
创举社会总部公司账号 |
分类: 2016年度汇算清缴 |
中翰国际联合税报
2013年第163期
本期税报制作于2013年5月16日
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二层1室
100738
【经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及其成员机构根据许可协议使用“中翰”品牌及标识】
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系在内地注册,是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的首都总部,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有限公司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
中翰税务温馨提示:仅供内部参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名称较长的单位填开发票使用规范性简称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填开发票必须填写收付款方单位全称的规定,为了解决因纳税人单位全称较长给填开使用发票带来的不便,经研究决定,对我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全称较长的纳税人,在填开或接收发票时,可使用单位规范性简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单位全称超过30个字的纳税人,可以使用10个字以上、30个字以内(均含本数)的规范性简称。
二、纳税人使用单位规范性简称前,必须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并向社会发布纳税人单位使用规范性简称的公告,其公告的纳税人单位规范性简称视同全称。
三、凡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并公告使用规范性简称的纳税人单位,在填开或接收发票时,发票上填写的单位规范性简称合法有效。
四、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8日
【中翰税务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至今“高悬”着一项“杀手锏”般的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可见发票抬头需要些公司的全称有着明确的政策依据。这样写对于严格税收征管当然是行之有效,但对于实际操作确实可能或造成一定的麻烦。我们不妨说一个笑话:一个人吃了一碗清汤面,要求开发票。服务员问“啥单位?”。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奥依亚依拉克乡奥依亚依拉克村村民委员会古且末国历史文化遗址申报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老板说:”算球!免单!”。这个笑话恰恰说明了类似于新疆地税类似公告发布的必要性。凭心而论,新疆地税虽然地处边陲,但在税收立法上却表现出诸多的领先优势,令人钦佩。
l
l
l
l
l
l
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