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2013-04-01 07: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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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翰国际联合税报
2013年第116期
本期税报制作于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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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现将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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