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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2013-04-01 07: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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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全国法规我最快

中翰国际联合税报

2013年第116

本期税报制作于2013331

 


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二层1

100738

【经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及其成员机构根据许可协议使用“中翰”品牌及标识】

 

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系在内地注册,是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的首都总部,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有限公司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

中翰税务温馨提示:仅供内部参阅  切勿对外传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

  现将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34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315

 

 

 


l  中翰联合税报订阅联系人:喻术兰

l  联系电话:18710020935

l  201311日起年度订阅价格调整为4000元。

l  订阅请直接汇款至: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工体路支行

l  账号:3514 0188 0001 02111

l  户名: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²  汇款后请将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发票抬头开具单位全称发送至电子邮箱shulanyu@cntransferpricing.com,我公司将在收到款项后2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5个工作日内将咨询费税务发票快递至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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